为了争夺遗产,亲侄子把大伯养子告了,并声称其没有资格继承。那么作为养子,是否可以继承养父的财产呢?
李大爷于2020年去世,生前离异多年,也没有生育子女,其父母和兄弟姐妹都先于张大爷去世。小李是李大爷弟弟的儿子。1994年李大爷收养了小强,小强随李大爷姓,双方到县民政部门进行了收养登记。之后,小强和李大爷一直共同生活。李大爷将小强抚养长大,在李大爷年老时,小强也尽到了赡养义务。李大爷去世后,其丧葬事宜也均由小强操办。
本来无事,却因李大爷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上有一笔金额为5万元的遗产,小李和小强产生了纠纷。小李认为自己是李大爷的侄子,理应是遗产的合法继承人,而小强和李大爷无血缘关系,无权继承李大爷的遗产。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小李诉至法院。
亲侄子小李具有继承遗产的资格吗
首先我们要关注到案件的时间效力问题。本案中,李大爷于2020年死亡,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因此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李大爷遗产的继承,应当适用当时的《继承法》(已废止)的法律规定。因为李大爷并没有立下遗嘱,所以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
其次小李作为亲侄子是否具有继承的资格。根据当时《继承法》的规定,有权继承李大爷遗产的,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在内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以及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内的第二顺位继承人。
同时还规定了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可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因此,本案中小李虽然是李大爷的亲侄子,但其并非前述所说的第一、第二顺位遗产继承人,同时也不符合代位继承的条件,因此小李并不具有继承李大爷遗产的资格。
最后需要注意《民法典》和《继承法》内容的变化。相较于《继承法》,《民法典》新增了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在《继承法》中,代位继承仅适用于“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而《民法典》中增加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因此,本案如果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小李作为李大爷的亲侄子,在小李的父亲先于李大爷去世的情况下,是可以通过代位继承,作为李大爷的第二顺位遗产继承人的。
养子小强有权继承李大爷遗产吗
《民法典》第1105条第1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本案中,小强1994年时便由李大爷收养,二人也到县民政部门进行了收养登记,因此小强和李大爷的收养关系成立。
《民法典》第1111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因其被收养而取得和亲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其享有和养父母亲生子女同样的继承权。
所以,小强作为李大爷的养子,对李大爷的遗产享有合法的继承权。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小强为被继承人李大爷的唯一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
什么是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具体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二是在被继承人没有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其财产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又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替先死亡的父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在代位继承当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代位继承人,简称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为代位继承人,简称代位人。
需要注意的是,代位继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享有继承权的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如果被代位人在继承开始后死亡的,那么就只发生转继承,而不是代位继承,也就是被代位人本应继承的遗产转由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继承。
第二,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如果是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其他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不发生代位继承。
第三,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或者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比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不受辈数的限制。
而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代位继承人只限于其子女,不包括其晚辈直系血亲,也就是说除子女、养子女以及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外,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其他继承人,不发生代位继承。
在遗产问题上,继承人之间应当积极对话,理性协商,这样才能让双方的亲情关系更加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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