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的王老汉因急性心肌梗塞抢救无效死亡,遗体被火化之后,“小三”景小姐拿着老汉生前的遗嘱到法院与老汉的妻子和两个子女争夺房屋继承权。近日,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遗嘱纠纷继承案件,作出驳回原告诉请的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遗赠人王先生的遗赠行为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内容和目的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系无效民事行为,原告景小姐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民法通则》第七条【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一条文就是该判决的主要依据,此案例并非首例,在2000年四川某地法院也作出过类似的判决,同样是依据该条文。我所前段时间也代理过该类案件,但又有所不同,是某男子赠与婚外情人大量资金供其情人消费,最后其妻子以该部分资金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法院主张撤销该赠与行为,最终法院以无权处分为由撤消了该赠与行为。
对于该类案件,有好多有趣的地方,如果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处分自己个人财产,遗赠与赠与,如果原被告互换诉讼地位,那么该案结果可能就大相径庭。上述的案例都是“小三”自己去起诉别人,所以导致败诉,如果“小三”不作为原告起诉,并且已经实际占有着该部分财产,最终鹿死谁手还真不一定。先说赠与,该处分个人财产的法律行为虽说违反公序良俗,但如果该财产已经交付给婚外情人,此时谁有资格作为原告起诉,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答案是没有人,做为赠与人的妻子或丈夫在此时也没有原告资格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只有等赠与人死亡后,该赠与人的法定继承人才能以继承权受到侵害为由,向法院起诉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要求受赠的情人返还财产。那么新的问题又来,即将出台的民法典总则,据说将引入取得实效制度,那么在未来,这类案件将更加有趣!
话又说回来,同样是处分个人财产,为什么死人就不如活人?为什么活着的人就可以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任何人,处分权受到的限制明显比死人小?其实这也不是完全不合理的,虽说遗嘱是人生前所立,但其生效却是在人死亡时,这个时候财产的所有权已经发生变化,继承人获得了相应的继承权,也就是此时这部分财产已经不受死者支配了,权利的主体发生了变化,自然处分权也受到了限制,这是权利对权利的限制,是继承权(或所有权)对处分权的限制,而不是法律对个人财产处分权的限制。
总之,关于遗赠行为与处分权限制的法律制度还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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