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周到上海发表《上海一男子在两位“妻子”间周旋,原配“被离婚后”起诉“小三”能拿回财产吗?》一文,讲述一名上海男子为了达到与第三者结婚的目的,竟然找了个跟妻子面貌相似的女子,拿着妻子的身份资料,去办了离婚。顺利拿到离婚证明后,该男子立即跟第三者结了婚。该男子跟第三者“结婚”5年,买房买车,还生了孩子,才被原配妻子发现。
至此,该男子才向两名“妻子”坦白,并与第三者签了“离婚协议”,把房产和车辆都给了第三者,自己“净身出户”。原配妻子不服,将第三者诉至上海市宝山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第三者支付原告原配,以及该男子房屋折价款97万元,车辆折价款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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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发表后,读者纷纷留言,提出诸多疑问:第三者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人结婚,这婚姻为什么会被判无效?原配妻子“被离婚”,第三者因对方有离婚证而与对方结婚,婚姻登记部门是否要负责?这个冒充别人妻子去替人离婚的女人该如何处理?男方非法离婚后,再跟另一女子结婚,是否构成重婚罪?第三者生的孩子,权益如何保障?
还有读者提出,为了防止不法分子钻空子,婚姻登记机关要与时俱进,引进人脸识别技术。
对于这诸多疑问,记者对话了婚姻登记机关,并请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周忆律师、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葛志浩律师,以及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王文元律师做了解答。
Q1:原配妻子“被离婚”5年,婚姻登记机关是否担责?
昨天下午,记者来到市内一家婚姻登记中心。前台接待员在接待时,递给记者一张《离婚登记告知单》,说离婚登记需要在周一至周四的上午8:30-10:00办理,其余时间不办。
在这张告知单上,记者看到离婚登记条件中,有“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真实、有效”;“当事人双方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记者:如何确保当事人双方的证件真实有效?需要去公证处公正吗?
◎工作人员:不需要。我们会查看证件的真伪、有效期等。
◎记者:要看人吗?
◎工作人员:当然要看人。双方必须同时到场签字。我们要确认证件跟持证人一致。
◎记者:日前宝山区法院判了的案子,一个丈夫找了个跟妻子相像的女人,去替妻子把婚离了。这样的情况,婚姻登记处看不出来吗?
◎工作人员:我们主要时审核证件的真实性。人脸与照片有时候存在差异,没看出来也有可能。遇到这种情况,我们不会承担责任,就算告到法院,也是对方的责任。
★葛志浩律师:离婚与结婚均需遵循诚信原则,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首先应由当事人自行承诺其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有效,且必须是本人的证件;
其次,作为婚姻登记机关,其也负有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的职责,但是,登记机关的义务,通常限于证件材料的审查,在当事人提供相貌相似、且现实条件尚不具备进行进一步审查核实的前提下,登记机关对“假离婚”的后果并不承担责任,该法律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王文元律师:《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本案中,朱某与假冒陆某的女子前去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应审查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真实,但婚姻登记机关未能履行审查职责而为其办理离婚登记的,属于应给予行政处分的情形。
★周忆律师:本案中,婚姻登记机关实质审查不严,应依法撤销原离婚登记。如受害人有直接财产损失,可以主张行政赔偿。
Q2:不知男方已婚而与其结婚,婚姻如何保障?
★王文元律师:在重婚期间所产生的财产均为原配与朱某婚内共有财产,在现行法律制度下,无配偶一方即后面这个妻子,无任何保障,且需返还朱某赠予的所有财产。
★葛志浩律师:结婚与离婚均属于具有较强人身属性的法律行为,在我国现行婚姻法体制下,为确保婚姻行为的有效、稳定,禁止他人发生重婚行为。因此,一旦一桩婚姻被宣告为无效婚姻,则效力自始及于当事人之间,对于受害者一方,若因该无效婚姻遭受人身或其他权利侵害的,可向相对方主张损害赔偿。
★周忆律师:个人认为,本案中第二个“妻子”没那么无辜。法理上,她可以主张财产损失(如有)和精神抚慰金。
Q3:本案中,男方是否构成重婚罪?女方该如何追诉?
★葛志浩律师:所谓重婚,是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罪强调的行为应当具有持续性、稳定性,以及主观上的故意。假设事件中男方与女方确已建立相对稳定的同居关系,且通过假离婚的手段试图达到再结婚的非法目的,则该行为确有重婚罪之嫌,依据刑法之相关规定,犯重婚罪者,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王文元律师:重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本案朱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周忆律师:男方在明知自己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登记结婚,构成重婚罪。女方可报案或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Q4:本案中,如何保护第三者生的孩子权益?
★周忆律师:婚生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相同,男方需承担抚养义务,男方与非婚生子女互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葛志浩律师:婚姻存在欺诈与自愿之分,进而导致法律上的有效与无效的差别,但是孩子是无辜的。无论孩子与哪方有关,孩子的个人权益仍然受到法律保护,与普通公民并无二致。
★王文元律师:非婚生子的法律地位和婚生子一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同时非婚生子女也享有法定继承的权利,同时享有被抚养的权利,其生父和生母应当依法承担抚养义务。
Q5:顶替他人离婚,要不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葛志浩律师:冒充他人办理离婚,进而导致后者善意第三人遭受损失的,其行为涉嫌与骗婚男方具有共同侵权的故意,因此,其也应当作为被骗女方损害赔偿的共同责任方之一。假设冒充方存在其他非法目的,则可能涉及其他类型的违法甚至犯罪。
★周忆律师:顶替者的法律责任,要看看有无涉及到财产。如无,可能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应承担侵犯他人姓名权的民事责任,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
★王文元律师:该名女子经朱某指示以虚假身份骗取婚姻登记,违反了婚姻登记管理制度,法律不承认以虚假身份骗取的婚姻登记产生确认夫妻关系的效力,朱某与陆某事实上仍处于婚姻存续期间,该名女子明知朱某行为违法,还配合与其作假,是共同侵权行为,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Q6:为防止不法分子钻空子,有何建议?
★葛志浩律师:婚姻登记不仅应当重形式,更需进行实质审查。伴随技术手段的进步与升级,类似于人脸识别等技术均可帮助提高婚姻登记的准确性。但这一问题不能单纯依赖于登记部门,关键的还是在于当事人对诚信的敬畏。
★王文元律师:婚姻登记涉及公民的身份权利,具有人身权性质,进而影响财产权。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对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审核,包括提高识别申请人身份证件的真伪,以及其身份与所持证件信息相一致的技术条件,防止离婚纠纷频发,减少婚姻登记瑕疵,保障相关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诉讼权等其他权益。
★周忆律师:建议婚姻登记机关建立独立的询问室,比照结婚登记分别核对离婚双方的个人信息,及签名字迹,尽可能的多方面进行实质审查。民政部门、法院中婚姻信息至少应与户籍管理部门互通,及时更新。增加另一方有发现婚姻关系变化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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