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VS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之
原告代理词
案号:(2019)沪0114民初18**号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接受刘某的委托,指派胡梦娜律师为刘某与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经过法庭审理,现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针对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被告应某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存在不道德行为
原被告于2018年5月29日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后尚不足半月,被告即与案外人傅某结婚,并于2018年7月23日产下一女,取名应小某。由此可知,被告在与原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曾与案外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并致其怀孕,该行为属于严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及公序良俗的不道德行为。
至于被告辩称应小某与其并无医学上的亲子关系,与傅某无不正当关系,该辩解不能成立。
首先,原告提交的出生证明记载应某系应小某的父亲,该证据已然能直接证明应小某系被告与案外人傅某所生,被告否认出生证明的证明效力,应当提供反证,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其次,应小某姓应,随被告姓,被告在庭审中自述,曾经一度想要将应小某户口迁至被告名下,如果应小某不是被告亲生女儿,从中国传统伦理上讲,姓氏和户口都不应该跟随非亲生父亲。
再者,被告声称其与傅某在与原告离婚后才开始交往,与常理不符。被告5月底方才离婚,便与即将生产的傅某在6月办理结婚登记,7月份便产下子女,被告作为曾经有过两段婚史的人,放着自己的女儿不去疼爱抚养,反而去与交往不到半个月的人结婚,去同情抚养别人的女儿,不合常理。被告以上说辞纯属狡辩,不可采信。
二、离婚协议第六条所附条件是否成就?
1、协议第六条的效力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该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此外,离婚涉及的财产分割协议与一般民事合同存有不同,除了纯粹的利益考虑外,常常会难以避免地掺杂一些感情因素。
2、协议签订的背景
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婚后育有一女,自结婚以来,双方感情融洽。但被告在2017年突然以感情不合为借口,几次三番要求与原告离婚,原告顾念往日情分,起初并不同意离婚。但是被告为达目的,不择手段,通过搬空房屋家具、拿走首饰、衣物、扣留证件等手段逼迫原告同意离婚。被告疯狂举动引发原告疑虑,原告内心怀疑被告可能“外面有女人”,但是苦无证据,再加之被告当时极力否认,原告无可奈何。然则被告扣留孩子证件,严重影响孩子学业,原告无奈之下同意离婚。
关于两套房产的分配方案,黄浦房产市值人民币200万元,涉案安亭房产市值人民币480万元,原告希望自己和孩子的生活能尽早步入正轨,虽怀疑被告出轨但又无证据,故同意黄浦房产归原告,安亭房产归被告。并约定如婚内任何一方有与第三方异性有不道德行为,其应拿出本协议所分得房屋的一半份额给另一方。至于协议文本由被告聘请的律师起草。
3、关于协议第六条中“不道德行为”的理解
被告表示协议第六条仅包含重婚、同居两种不道德行为,出轨不在其列。原告认为,协议第六条仅部分列举了不道德行为的两种表现形式,且并未将出轨行为排除在不道德行为之外。被告理解过于片面,属断章取义。
原告认为,依据合同法,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关于“不道德行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确定其真实意思:
第一,从协议起草的背景来看,当时原告直觉上认为被告可能有外遇,但是被告极力否认,原告又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所以双方才有此约定,以任何一方不存在不道德行为作为获取房产全部份额的前提条件。
第二,离婚中涉及的财产分割协议通常掺杂很强烈的情感因素,从合同签订的初衷和目的看,如离婚时原告知晓被告出轨事实,原告断然不会同意将安亭房屋全部归属被告所有,况且安亭房屋价值还远远大于中山北路房屋价值,如法院将出轨行为排除在不道德行为之外,则与原告当初签订该合同的初衷与目的相背离。
第三,原告不是法律专业人员,对于合同条款的理解不能严格从法律专业术语进行类推解释。从一般人的理解以及中国民众普遍的情感认知来看,一般人都会一致认为婚内出轨并致人怀孕属于性质及其恶劣的不道德行为。
综上,被告婚内出轨且致案外人怀孕,违背公序良俗,无论从合同签订的背景、目的、还是风俗习惯,都应当属于性质及其恶劣的不道德行为。离婚协议第六条所附条件当然成就,原告有权依照协议取得安亭房屋一半的产权份额。
三、安亭房屋产权归属及市值的确定
1、安亭房屋市值
原告经询价安亭房屋目前的市场价值在380-420万左右,考虑到评估费用及评估周期,并顾及到孩子的处境和感受,原告斟酌再三,愿意做出巨大让步,房产市值同意被告在第一次庭审中认可的330万元。
然则,被告不讲诚信,第二次庭审要求将市值降至300万,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并对被告出尔反尔之举表示强烈谴责。距离第一次庭审不到一个月的时间,被告便要求降低房价,应当举出合理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至少应证明在这一个月内房地产市场行情出现价格下调之迹象,否则依禁止反言原则,其主张不应采信。
2、安亭房屋产权归属
如前所述,原告有权依照协议取得安亭房屋一半的产权份额。但因为双方已经离婚,丧失共有基础,故原告同意被告获得房屋产权,被告支付原告相当于房屋价值50%的房屋折价款,原告收到折价款后协助被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四、被告反诉是否成立
首先,原告配合被告办理过户的前提是被告对601室房屋享有完全所有权,而被告取得完全所有权是以被告没有与第三方异性有不道德行为为前提,被告在婚内与第三方异性存在出轨等不道德行为的法律事实在协议签订时便已客观存在,前提条件并不具备,反而原告对房屋份额的一半享有所有权,原告有权拒绝被告的过户请求。
退一步说,原告也并没有违约的主观故意和行为。在原告还未知晓被告婚内出轨之前,即2018年6月-8月期间,原告曾与被告多次相约去办理过户,反而是被告没有在约定时间去办理,双方曾于2018年8月8日到过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但是因缺少户口本材料没有办成。此后,原告发现被告与第三人结婚产子,双方对房屋分割产生争议后,也是原告积极主动寻求司法途径解决争议,原告并不存在恶意违约的主观目的。
综上,原告不存在违约,不应当支付违约金。
五、结语
被告婚内出轨且致案外人怀孕,违背公序良俗,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其行为应得到法律之否定评价。此外,安亭房产价值远远高出黄浦房产价值,被告婚内出轨对感情破裂导致离婚具有重大过错,如果将安亭房产全部判归被告所有而不支付原告折价款,则被告作为过错方,所获得财产利益反而远远高于原告,这也显失公平。
请法庭一并考虑照顾无过错女方、小孩以及公平原则,依法分割涉案房产。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
胡梦娜 律师
2019年3月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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