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26日讯 在农村地区,出嫁以后的女人被称为外嫁女。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外嫁女”是否享有继承权的纠纷屡见不鲜。近日,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继承纠纷案件。法官表示,虽然是“外嫁女”,但作为父母的孩子,同样可以享受继承财产的权利。
施某敬(男)、施某恭(男)、施某端(女)是仨兄妹,二三十年前父母过世后,坐落于福州市长乐区吴航街道和平街的一座房产归三人所有。
1996年9月,施某恭、施某敬根据农村习俗,对上述房产进行析产,并签订《分房合约书》,约定施某恭与施某敬对讼争房屋各占一半;后空埕共有、厅堂面积公有等。2000年9月,施某恭就讼争房产中的部分房屋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2017年5月,施某恭、施某敬又签订了一份《分房合约书》,对讼争房屋进一步分割。约定施某恭取得施某敬房屋份额,并支付施某敬相应价款。作为外嫁女的施某端已在香港定居近30年,对施某恭、施某敬之间所签订的上述《分房合约书》都不知情。
2020年8月3日,施某敬因施某恭未支付其购买房屋份额的价款起诉至长乐法院,要求依法确认施某敬对讼争房产的产权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厅、天井、后埕由施某敬、施某恭、施某端共同使用。
经查,该案第三人施某端因定居香港,对上述讼争房屋的分割均未参与,讼争房屋的两份《分房合约书》均系施某恭、施某敬签订。施某端在父母去世后的这些年间,未与两位兄长争夺讼争房屋的继承权,因此次诉讼法院与其取得联系后,她才得知讼争房屋已被施某恭、施某敬分割。
该案近日开庭时,施某端因身在香港,通过福建移动微法院全程参与庭审。施某端称,父母的遗产应由其兄妹3人共同继承,她并未放弃继承,请求依法判决。
长乐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虽然施某恭、施某敬曾就房产分割签订有两份《分房合约书》,但在施某端未明确放弃继承权利的情况下,该两份《分房合约书》均剥夺了施某端的继承权利,均为无效。施某端未明确放弃继承,因此上述遗产应由施某敬、施某恭、施某端共同共有,各占三分之一。目前,该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办案法官表示,无论是原《继承法》还是今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都规定,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无论乡村有何村规村约或不成文的风俗习惯,均不能排除法律的适用,公民的遗产继承应依照我国法律进行。如果被继承人没有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则其财产应按法定继承方式处理,充分保障女性享有与男性同等的继承权,故对于上述房产的继承应当适用法定继承处理。(福建法治报记者 陈钦祥 通讯员 刘云)
来源:福建法治报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