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与生前行为发生冲突,该如何处理遗产?|民法典解读之继承编

长江日报-长江网12月24日讯(记者耿珊珊 实习生胡慧旻)如果遗嘱内容和生前行为发生冲突,遗产按照遗嘱处理还是按照行为处理呢?民法典规定,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王某与张某是再婚夫妻,婚后,王某买下了一套还建房,权利人登记为王某。2014年11月,王某订立遗嘱一份,写明在其死亡后,其在还建房的份额由妻子张某继承,该遗嘱已经公证。

2015年6月,王某与其女儿王小姐通过房屋买卖的方式,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并将还建房过户至王小姐名下。2016年7月,王某去世。

张某认为,按照公证遗嘱,还建房应当由自己继承。但王小姐则认为父亲已将该房屋过户给自己,该房屋应归自己所有。双方发生争议,遂起诉到法院。

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定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万商天勤(武汉)律师事务所乔茹冰律师表示,遗嘱人撤回、变更先前订立的遗嘱的方式之一即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案中,争议焦点在于,王某2015年将还建房以买卖的形式变更登记至女儿王小姐名下的行为,是否会改变2014年设定的公证遗嘱?王某对于同一财产,在不同时段存在不同的分配意思,如订立遗嘱、签署相关处分财产的协议等,会导致在被继承人死后,相关当事人可能会对此产生争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生前对其名下系争房屋中的产权份额所作的意思表示明确,理当得到尊重。王某通过房屋买卖的方式将还建房过户给王小姐的行为构成对先前遗嘱的撤回,但是王某不得对房屋中属于其妻子张某的份额进行处置。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该房屋的50%产权归王小姐所有,剩余50%产权属于张某应得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综上所述,该房屋由王小姐与张某按份共有。

【法律小贴士】什么是遗嘱撤回和遗嘱变更?

遗嘱撤回,是指遗嘱人在立遗嘱后又对该遗嘱加以取消。遗嘱变更,是指遗嘱人在立遗嘱后又对该遗嘱作出修改。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首次引入“遗嘱撤回”的概念,取代了继承法中“遗嘱撤销”的概念。遗嘱一经撤回,即失去了发生效力的可能性。如果遗嘱人未立新的遗嘱,在遗嘱人死亡之后,遗产按法定继承的规定处理。遗嘱人可以于遗嘱设立后的任何时间撤回,不需征得任何人的同意。

【编辑:张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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