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有兄弟三人,父亲身体不好,前年召集兄弟三人开了个家庭会议,并当着蒋某三兄弟的面立下遗嘱。由于蒋某家庭经济状况不错,当时提出放弃遗产继承权,并在父亲的遗嘱中写明并签字。
今年蒋某的生意状况不佳,再加上股市里赔了不少钱,家庭经济状况大不如前,所以对之前放弃继承权颇为后悔。遂找父亲要求重新订立遗嘱,分配遗产。
父亲也很理解蒋某的难处,重新写了遗嘱,分配了遗产,并与蒋某一起到公证处做了公证。
那蒋某之前写的放弃继承权的承诺还有效吗?
武汉遗产继承律师认为,我国《继承法》仅仅规定了放弃继承权的生效时间,但没有放弃继承权后不得反悔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还同时规定,继承人对放弃继承权反悔的,由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
在这里还要明确一个问题,遗嘱中本身并不包含放弃遗产继承权的内容,蒋某父亲遗嘱中的放弃遗产继承的承诺应当是作为一个独立部分而成立的,并不会因为其父亲重新订立遗嘱而失效。
在父母去世后作出放弃继承权表示的,应当认定为有效,一般不允许反悔。而父母健在时就作出放弃继承权表示的,是否可以反悔应当分以下情形:
一、父母健在时放弃继承权,父母去世后反悔的。
对于这一种情况,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但依据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在继承开始前,继承人可以行使实施放弃继承权中财产部分的行为,该放弃继承行为系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方利益的情况下,继承人本人作出真实意思表示即可生效。
在民事法律领域,法无禁止即自由。因此,被继承人在世时,继承人提前放弃继承权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理应受本人因意思自治而实施的处分行为的法律拘束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不得反悔。
二、父母健在时对放弃继承权的表示反悔的。
基于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继承人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继承权,当然也可以对自己的意思表示反悔。且其父亲对此表示接受,重新订立了遗嘱,蒋某的行为并未对遗产继承秩序产生损害,应当认为蒋某重新具有了遗产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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