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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民政部统计:

结婚率则从2013年开始一直下降。

我国离婚率处于不断攀升的态势,

从2003年开始,中国离婚数量已经连续14年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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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法律问题错综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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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婚姻法案例宝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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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美聪

台州市妇联权益(家儿)部兼职副部长、台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主任。曾荣获“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浙江省优秀党员律师”、“浙江省优秀专业律师”“台州市十佳优秀律师”、“台州市十大优秀青年”等荣誉称号。擅长办理公司、金融、婚姻家事等领域的民商事法律事务。

恋爱阶段的法律问题

News Watch

【案例一】恋爱期间赠送的财物是否可以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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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男,40余岁,台州黄岩人,离异单身,与前妻没有生育子女。在外经商,通过网络交友平台认识了家乡台州的大龄女青年。姑娘30多岁,年龄正合适,容貌端庄秀丽,男子非常喜欢。双方交往几次以后确立了恋爱关系,恋爱期间,男的经常从外地赶回台州探望女朋友,并经常为女朋友购买衣服、鞋子、首饰等礼物。

在双方交往过程中,男子发现女方脾气固执,性格上存在明显缺陷。另外,还发现这名女子恋爱期间,还同时和其他男性交往甚密。男子认为这样的女子并不适合做妻子,最后决定分手。

男方咨询律师,问:与女朋友交往的一年多时间,赠送给女朋友礼物等各项花费有10万多元,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女方归还礼物,或者说赔点钱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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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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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这位男子在恋爱期间经常给女朋友送礼物的行为在法律上是一种赠与行为,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赠与合同,受到法律保护,一般情况下赠与在赠与财产权利发生转移后,是不能撤销的。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案例二】同居期间未经另一方同意生子如何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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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大学生小李通经过多方努力进入了一家大型上市公司工作。小李大学刚毕业,工作及社会经验都不足,同事关系比较紧张。小李的同事的张某(比小李大9岁)见小李大学刚毕业,工作生活中处处关照小李,小李也把她当成自己的姐姐。

于是两人关系越来越近后来发展成了恋人,并开始租房同居。2014年下半年,张某怀孕了,她非常高兴,并且将这个喜讯告诉小李,她当时认为两人虽然年龄有差距,但时下姐弟恋早已被大众所接受,何况现在自己有了两个人的孩子。

但小李得知这个情况后,认为自己刚开始工作,收入很低, 应该在事业上取得一定成绩后再谈婚论嫁,如果马上结婚生子,会毁了自己前程。于是,小李与张某商量先不要孩子,但张某坚持将孩子生下来。

孩子出生后,小李拒绝支付抚养费。最后,张某无奈将小李告上法庭,要求小李支付孩子抚养费。小李认为自己收入微薄,无力承担抚养费,而且张某是不顾其极力反对要生下这个孩子,双方也没有婚姻关系,所以孩子的抚养费应由张某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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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与张某未建立婚姻关系而同居,期间生育子女系双方的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抚养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故小李有义务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张某的诉讼请求应当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案例三】为结婚赠送的“彩礼”是否可以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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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有个小伙子小孙,在上海努力工作了十来年,年龄三十出头了,打算回家和青梅竹马的女友小李结婚,在家乡的订婚宴上,他当场拿出三十多万元,把这笔钱作为彩礼钱交给了小李的父母。

小李收取彩礼后却迟迟不肯领证,原来小孙在上海工作的时候,小李一直在临海上班,期间已经有了一个男朋友小王,小李临到结婚,感觉很不踏实,觉得自己真心喜欢的人是小王,决定不与小孙结婚了,但迟迟不肯归还彩礼。小孙无奈,在协商未成以后,只得诉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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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是男女双方结婚之前,由男方送给女方的礼物或财产。“彩礼”作为一种习俗长期存在于民间,彩礼是一种特殊的赠与,赠送彩礼的目的在与缔结婚姻,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小孙依法有权要求小李返还三十多万彩礼,如果判决生效后,对方仍不还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婚姻生活中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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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生育权的最后支配权归男方还是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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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两人于2012年上半年结婚,婚后夫妻关系处的很不错,两人各自的事业发展也很好。但却在生孩子这件事情上意见不一,男方及其父母都希望越早生孩子越好。

而女方则认为自己事业刚起步,是关键的时候,希望工作做的稍微有点起色后再考虑要孩子,后来怀孕了,女方坚持要去流产。男方和其父母都非常生气,认为女方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故起诉到法院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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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个权利,生育权才能实现。《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由于自然生育过程是由妇女承担和完成,妇女应当享有最后的支配权。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妻子单方终止妊娠可能伤害夫妻感情,危及婚姻稳定,但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案例二】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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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对夫妻,临海人,高中毕业后双双考入北京的大学,毕业后也都留在北京工作,但婚后,男方与女同事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并被女方发现了。

女方很受刺激,受不了这口恶气,得知男方出轨后打电话告诉了双方的父母。双方父母赶到北京,男方父母将儿子狠狠的批评了一顿,但是女方认为这样处理还不行。

女方坚持要求男方写下书面保证书,保证以后不出轨,如果其以后有出轨行为并导致两人离婚,则同意净身出户,双方共同购买的婚房也归女方一人所有。上述案例中的保证书,实质上是夫妻双方达成的忠诚协议的一种表现形式。所谓的忠诚协议就是指男女双方达成协议,约定要相互忠诚,如果发生婚外情等情况,过错方自动放弃全部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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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存在争议,有的法院认为《忠诚协议》应该有效,认为这是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夫妻财产处分的约定或者是一般民事合同;有些法院却认为无效,因为涉及到夫妻感情问题,要靠自觉实行,对此问题不作处理。目前主流观点倾向于:《忠诚协议》的内容,约定的是夫妻感情问题的处理,法律不宜过多干涉,要靠自觉履行,性质上非属《婚姻法》第19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应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案例三】夫妻一方擅自将共有财产赠与他人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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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龚女士,在一次唱KTV时认识一男友,杭州人。男方已有家庭,和妻子有一个女儿并且志同道合,夫妻两人都是炒股高手,身价不菲,曾是十多家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后因男方妻子车祸住院治疗,男方和龚女士的婚外情迅速升温。有了这么有钱的男朋友,龚女士经常出入高档商场,一掷千金。在同居期间,龚女士知道男方是有家庭和孩子的。

据法院调查,2014年6月16日至11月14日期间,龚女士先后得到了男方汇给她的3000余万元。龚女士有钱以后,第一时间便买下了武林壹号小区的豪宅,豪宅有300多平方米,购买时价格2030多万元。纸终究包不住火,男方妻子也就在这个前后,感觉到自己的丈夫有了婚外情,但她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期盼着丈夫能够自己回头。

2016年年初,龚女士生下儿子涵涵,但也就在那段时间,她和男方的感情走到了尽头,两人分手。男方回归家庭,而那段时间,妻子也怀孕了,不久便生下一个可爱健康的儿子。儿女双全的这对夫妻,重修旧好。男方把自己婚外情的前后经过都如实相告。

男方坦言,自己在龚女士身上的各类花费已无从算起,但他先后给过龚女士3050万元现金,她现在住的豪宅,也是用这笔钱买的。了解该情况后,妻子果断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其丈夫对龚女士的赠与行为无效,要求龚女士返还3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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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案例中丈夫未经其妻子同意,擅自赠与第三方龚女士3050万元,该处分行为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赠与行为无效。对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妻子以侵犯其共有财产权为由要求龚女士返还赠与款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上述案例法院经审理后也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判决 :一、确认被告(男方)与原告将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币30500000元赠与给被告龚女士行为无效;二、被告龚女士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返还给原告人民币305000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案例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房产赠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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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是二婚,与第一个妻子婚后没有生育小孩。与第一个妻子离婚后,王某母亲张某赠送给王某一套商品房。后来王某认识了第二个妻子林某,并与林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王某和林某结婚后,在林某怀孕期间,王某和林某达成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王某母亲赠送给王某的商品房归王某和林某共同所有,并约定了在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去办理加名手续。但因其他原因加名手续一直没有办理,若干年后,王某和林某因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在离婚诉讼中,林某向法院提出,要求分割上述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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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原本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或婚前个人财产,无论约定部分或全部归另一方所有,均应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赠与”,未完成产权登记变更前,一方享有撤销权。王某名下的商品房系其与林某婚前取得,属于王某婚前个人财产,双方虽然达成协议,将商品房约定为夫妻共同所有,因未及时办理变更(加名)登记的,王某作为赠与方享有任意撤销权。在王某明确撤销赠与,不同意与林某分割商品房的情况下,林某要求分割商品房的诉讼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离婚纠纷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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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父母离婚了,孩子抚养权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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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陈某与女黄某在外务工时认识并相爱,育有一女一子。在上海打工期间,陈某却多次发现黄某与同厂职工向某某关系暧昧,陈某不甘便与黄某多次吵闹,后二人共同返回农村家中。

黄某2010年过年后未告知家人就不知所踪,陈某一边养育孩子一边苦苦寻找,终于在上海徐汇某小区发现黄某与向某某以夫妻名份在外居住,陈某忍无可忍,向法院提起离婚,并要求独立抚养两个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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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黄某在外与他人同居,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两名子女均在陈某的家中与陈某父母共同生活,从有利于小孩身心健康的角度考虑,在考虑孩子抚养权时应考虑以不随意改变小孩的生活、学习、成长的环境为宜。另外夫妻双方诉讼离婚时,一方提出独自抚养全部子女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意愿(两名子女均已超过8周岁,并明确表示要随陈某共同生活),并根据年满8周岁子女的意愿依法确定由一方抚养全部子女,本案最后法院判决两个小孩由陈某抚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第(2)项: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第5条: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了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案例二】为争取孩子抚养权将孩子抢走藏匿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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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期间,经济条件相对差一点的女方担心日后争取抚养权会对自己不利,乘男方带着儿子小晨在商场买玩具时,带了几个社会青年突然前来抢走了小晨,并从此避而不见。

为了能找到孩子,男方一家耗费大量人力、财力在全国不断寻找小晨和女方的踪迹,小晨爷爷奶奶的精神也快到了崩溃的边缘。一年后,男方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庭上,女方的诉讼代理人表示,女方患有先天子宫纵膈症,不易有孕,且存在生育危险,所以一定不会放弃孩子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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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时,应坚持不当行为予以抑止原则,任何父母一方将未成年子女作为控制的私人工具,利用子女给对方设置障碍,不让对方探望子女,应认定为不当行使监护权。本案女方的行为应当得到否定评价,法院家事法庭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准许男方与女方离婚,两人的婚生子小晨随男方共同生活,女方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将儿子交由男方抚养。

【案例三】离婚时对子女房产的赠与可否反悔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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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和李某是天台县的一对夫妻,两人于2010年在婚姻登记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将他们共同所有的一套别墅归他们读小学的女儿所有。离婚后,王某和李某都重新组建了自己的家庭。

李某现任妻子得知这个情况后开始打起那套别墅的主意,认为离婚协议虽然签订了,但别墅还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仍然在王某和李某名下,就鼓动李某反悔。李某被说动后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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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李某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时,双方自愿将共同所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该离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子女抚养,房产赠与等与协议解除婚姻关系是一个整体问题,在双方离婚已成为事实的情况下,李某对赠与房产问题反悔,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中的部分条款即赠与内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后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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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林儿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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