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王X1、王X2共同称:被告刘某是我们的母亲,被告王X3是我们的兄弟。我们的父亲王某于2013年去世。我们的爷爷王某某于1995年死亡,奶奶陈某于1990年去世。在王某名下,位于北京市密云区北房5间东西厢房各1.5间,共计8间。此房是刘某与王某夫妻的共同财产。宅基地登记在刘某名下。王某去世时留有遗嘱,明确归其所有房屋份额归我们继承所有。故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位于北京市密云区北房5间中的西数第1、2间归原告王X1继承所有,西数第3、4间归原告王X2继承所有。
律师分析
北京公也律师事务所湛律师接受王X1、王X2的委托,代理其进行遗产继承纠纷诉讼。律师经过询问案件经过,搜集证据,整理案件事实,为其制定如下诉讼策略、建议提出诉讼。
湛律师认为,根据继承法以及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王X3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根据查明事实,双方诉争的房屋系王某与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建,应为王某、刘某共有,王某有一半份额。王某、刘某生前立有一份代书遗嘱,其称自己的遗产份额由王X1、王X2共同继承、平均分配,刘某、王X1、王X2对该遗嘱均予认可,因此本案争议房屋的一半应由王X1、王X2共同继承。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十六、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坐落于北京市密云区北房五间中西数第一、二间由原告王X1继承;北房西数第三、四间由原告王X2继承。
最终原告王X1、王X2合法的诉讼请求最终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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