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权益受侵害 法律援助帮维护

由:继承纠纷

指派单位:天津市河东区法律援助中心

人:天津碧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红梅

案情简介:2001年12月6日,受援人丈夫王某去世,留下一套房产,该房屋系王某生前根据所在单位福利政策分得,原为企业产,但王某于1994年及2001年分两次购买了该房屋的全部产权份额,并已实际缴纳了全部购房款,其所在单位也出具了书面证明:证明本应为王某办理私有产权证,由于其家庭成员阻拦而未果,随后王某死亡,导致房屋在下达私有产权证书前,出现析产继承问题。

王某去世时未留下任何遗嘱、遗赠及遗赠抚养协议,因此该房屋应依照法定继承原则,在受援人及其三个子女之内发生继承,但其儿子以其对该房屋享有部分产权份额为由拒绝按法定继承进行析产,后受援人的二女儿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该套房屋,受援人遂向河东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帮助。

承办过程:中心受理了该申请,并指派天津碧钧律师事务所李红梅律师代理此案。李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联系受援人,获悉受援人双耳失聪且年事已高,便亲自到受援人家中,借助粉笔和黑板书与其沟通。据了解:涉诉房屋起初是受援人丈夫王某所在单位的福利分房,后受援人与其丈夫于1994年出资购买了房屋的60%产权份额、于2001年初购买了房屋的剩余40%产权份额。当时王某单位答应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其儿子称该房屋有他一半的产权并去王某单位产权科大闹阻拦过户。事实上,全部房款均是受援人夫妻二人出资,三子女并未资助。受援人儿子结婚前一直住在涉诉房屋的侧卧,婚后购买了自有住房(当时受援人拿出1万元积蓄帮其支付)便搬出,但他却将涉诉房屋侧卧紧锁,不允许受援人夫妻使用。王某去世后,受援人始终找三子女协商分割遗产一事,其两个女儿均同意依法分割并将涉诉房屋过户至受援人名下,但其儿子坚决反对,并对受援人不闻不问。为使老人能够安度晚年,受援人及其两个女儿只得诉至法院维权。

李律师仔细查看相关证据材料,提出如下意见:涉诉房屋系受援人与其丈夫王某婚后取得,依法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受援人在涉诉房屋中依法享有50%的产权,剩余50%产权应当由受援人及其三个子女四人平均享有。

受援人表示自己已八十多岁且名下无其他住房,希望将涉诉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认可对其他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给予相应的货币补偿。

据此,李律师遵照受援人的意愿向法院提交了答辩意见:受援人应享有涉诉房屋5/8产权份额,其三个子女各享有该房屋1/8产权份额。鉴于庭审中各方均认可涉诉房屋价值为40万元,故受援人请求法院将涉诉房屋登记在受援人名下,同时受援人同意分别补偿给其三个子女5万元。

承办结果: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遵照保护老年人及物尽其用的原则,支持受援人的合法请求,判决将涉诉房屋登记在受援人名下。

案件点评: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但难点在于:尽管受援人有证据证明其夫妻二人早在其丈夫王某生前已购买涉诉房屋全部产权,但该房屋却未能过户至王某名下,故需提供证据证明该房屋系夫妻共有的私产房而非企业产房屋。因此,援助律师在庭前指导受援人及其女儿搜集单位证明、购房发票或收据、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单等相关证据材料;同时,根据受援人意愿,援助律师进一步完善答辩意见,经过庭审中的激烈辩论,最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安享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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