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指对于一人在一定期限内犯有的数罪,在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一定的并罚原则和刑期计算方法,决定最终执行的刑罚的制度。适用数罪并罚的特征:
1、必须是一人犯有数罪,包括单纯的数罪、复杂的数罪,也包括单纯罪和复杂罪。必须是司法上认定为数罪。
数罪并罚是刑法中规定对一人犯数罪的情况下的一种量刑情节,对于数罪并罚的,分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两种,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适用。
2、数罪是在一定的期限内实施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包括:判决宣告前实施并被发现的数罪,刑罚执行期间发现判决宣告前实施的但侦查审判时没有发现的漏罪,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的新罪三种情况。
判决宣告前或刑罚执行期间实施的但刑罚执行完毕后才被发现的罪,就不能再与已经执行完刑罚的罪实行并罚,如果没过追诉实效,可以单独追诉,如果过了追诉实效,就不能再追诉。
3、在对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一定的并罚原则和刑期计算方法,决定最终执行的刑罚。
刑法规定: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69条)
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70条)
理解: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指判决宣告并生效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不包括尚未生效的,包括四种情形:
一是判决宣告并已生效,但尚未交付执行的;
二是刑罚执行期间,即刑罚正在执行;
三是缓刑考验期间;
四是假释考验期间。
新发现的罪(即漏罪)指前罪判决宣告之前实施的,在前罪判决时没有被发现,依法应当追诉的罪,包括和前罪相同的罪也包括和前罪不相同的罪,都要分别单独进行定罪量刑,再与前罪的刑罚进行并罚。
对漏罪的并罚原则和方法是:
1)如果一个或数个漏罪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则前后罪所判刑之间适用吸收原则进行并罚;
2)如果一个或数个漏罪被判处有期自由刑,前罪也是有期自由刑,则采取限制加重原则,按照“先并后减” 的方式计算刑期。
具体方法:
前罪是一罪的并罚和前罪是数罪时的并罚;
后罪是一罪的并罚和后罪是数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71条)
理解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的范围与前述漏罪范围相同,指判决宣告并发生法律效力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不包括没生效的。
又犯新罪,包括一罪和数罪,包括和已经判决宣告的罪不同的罪,也包括相同的罪。
对新罪的并罚原则和方法
1)如果一个或数个新罪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则前后罪所判刑之间适用吸收原则并罚;
2)如果一个或数个新罪被判处有期自由刑,前罪也是有期自由刑,则采取限制加重原则,按照“先减后并” 的方式计算刑期。
具体方法:
前罪是一罪的并罚和前罪是数罪时的并罚;
后罪是一罪的并罚和后罪是数罪的并罚;
数罪并罚的原则包括:
1.各国刑法所采取的原则主要有吸收原则、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与折中原则(混合原则)。
2.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采取的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
由此可知,数罪并罚执行刑期有三种具体规定:
一、数罪中有一罪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巨贪蒋艳萍,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与犯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的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
二、数刑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刑期。如:拐卖妇女罪被判有期徒刑七年,强奸妇女被判有期徒刑九年,介绍卖淫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该罪犯的数刑中总和刑期为十九年,决定执行的刑期为十九年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为九年,该犯的实际执行期应为九年以上十九年以下酌情决定执行期。
三、数罪并罚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拘役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这是数罪并罚最高执行刑期的规定,如数罪都被判处管制,总和管制达到五年,但最高执行刑期不超过三年,也就是说最高执行三年管制。
另外数罪中被判处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也应当执行,并且有几个执行几个,刑法规定:“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判例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吴浈受贿、滥用职权案
2019年11月,吴浈案一审宣判。法院对被告人吴浈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根据规定,数刑中有两个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此为限制加重原则。 在吴浈案中,吴浈身犯两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有期徒刑九年两个主刑。按照限制加重原则计算,对吴浈应当在总和刑期二十年以下、最高刑期十一年以上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由于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故而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吴浈最终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符合上述规定精神。
此外,如果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应当执行有期徒刑。如果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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