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无遗嘱独子继承房产 民法典没有照顾老人来分遗产

文/图 半岛全媒体记者 李敏 张婧 实习生 丁浩

  养了十年的儿子非亲生,如何断绝抚养继承关系?……

  独生女去世后,老伴儿又没了,女婿对我不好,我怎么把房子只给外孙?……

  半路夫妻又生了俩儿子,为了套房子孩子们闹矛盾……

  家事无小事,家家都有本难念经。6月29日,围绕继承纠纷中遇到的亲子鉴定、遗产分割、遗嘱效力、遗赠扶养协议等问题,半岛问法热线96663和80889800电话不断。本报邀请山东舜翔(青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私人财富管理中心创始人马晓航和山东舜翔(青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吴丽敏在线解答疑问。两位律师一一解答,为市民理性维权搭建桥梁,解疑答惑。

老人无遗嘱独子继承房产 民法典没有照顾老人来分遗产

接线现场:

继承纠纷导致家庭失和矛盾多

  上午9:00不到,80889800热线就响个不停,已经提前赶到的两位律师提前进入工作状态,这种状态一入座就持续两个小时。“比开一上午庭还累,脑力一直在高速输出中。”两位律师感慨。

  一上午的接线活动,因为热线不断,两位律师连喝水的时间都没有。一个电话刚结束,拿起矿泉水还没拧开盖,下一个电话就打进来。“每个人都会老去,终有一天要面临养老和遗嘱的事情,所以这个话题特别能引起人共鸣。”马晓航介绍说。

  上午热线火爆,但有一个电话却占用了20多分钟时间,电话那头的市民放下电话不久,又第二次挤进热线致电咨询,吴丽敏律师耐心细致解答这位市民,并给出了合理化建议。“问法热线”短短三个月时间,已经为岛城市民理性维权架起了一道桥梁,对于每个疑问,两位律师耐心倾听。

  有位孙女士是家里的老大姐,她的两个兄弟为了房产闹来闹去让她很苦恼,她不想看着亲兄弟们闹上法庭打官司,最后闹得家丑外扬家庭失和。为了让兄弟们和睦,她自己出钱帮解决争端,结果却越闹越僵,好心没办成好事,让她十分苦恼。

  吴丽敏律师表示,家庭内部继承矛盾多半因为家庭内部纠纷所致,或成为家庭失和的导火索,继承人们在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保证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切勿因利而失和。继承人之间也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来协商一众问题,协商不成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坎坷失独老人财产只想留给外孙

  “太可怜了,这已经不光是法律的问题了。”放下电话,马律师感慨万分,这个老人已经76岁,真的是孤苦一人,她的经历让听者动容,好几次老人在电话中都哽咽难言。尽管老人很努力地克制情绪,尽量用平淡的语调讲述自己故事,但她的坎坷经历还是让从业十多年经验丰富的马晓航律师跟着动容。

  接线过程,马律师不断安慰老人:“大姨,别愁别愁,马上就快看到光明了。”

  什么事情让马律师不断感慨呢?76岁的王女士曾经有个美好的家庭,女儿孝顺外孙懂事,一家人和和美美岁月静好。但天有不测风云,独生女儿突然猝死,意外降临让曾经幸福的一家人陷入阴霾。白发人送黑发人本来就是人间悲剧,但王女士的老伴却因承受不住失独打击,忧思过度离世。眼看着身边至亲相继离去,王女士备受生活接连锤击,生活陷入无望状态,但看着还未成人的外孙,王女士有了支撑生活继续走下去的动力。

  失去唯一的女儿后,王女士的女婿一开始还带着外甥跟她一起生活,但随后不久,女婿重组家庭搬离,带走了王女士唯一的外孙。在日夜思念中,外孙逐渐长大。在这过程中,因为房产问题,女婿对王女士渐渐生了嫌隙,态度逐渐恶劣。王女士年事已高,想着趁外孙成人后,将名下的房产转给外孙,但考虑到目前外孙还小,监护人仍是女婿。王女士咨询律师,可否在外孙明年18岁成人后,再将房产转给外孙?

  马晓航律师首先肯定了王女士的做法。建议王女士也可以通过遗嘱方式,让财产定向留给指定人。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五种遗嘱方式,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现场咨询热线火爆,记者选取了几个有代表性案例,供市民参考。

案例1:想把房子分给继孙子可通过立遗嘱

  王先生今年80岁,育有一个儿子和三个女儿。儿子离婚了之后他的孙子跟着前儿媳妇走了,后期联系不多。老人年事已高想制定遗嘱,他不想将财产分给前孙子,而是想分给儿子再婚后的继子,也就是他的继孙子,想问如何做到?

  律师建议: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一个儿子和三个女儿是第一顺位继承人,所以在第一顺位继承中本身也没有孙辈。如果第一顺位继承人儿子在老人之前去世的话,才会牵扯到孙辈代为继承的问题。王先生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通过具体的分配方式在遗嘱内写明,这样就不会分到其他人的手里边去。

案例2:分家析产相关权益受法律保护

  李先生的父亲在上世纪70年代的时候写过一个分家单(协议),房子在即墨属于村集体登记在老父亲名下,按照分家单,李先生跟其他两个兄弟每人一间。想咨询,如果房子拆迁,这张分家单(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建议:分家析产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因生产和生活上的需要,或者由于不能在一起共同生活,而要求分割他们共同共有财产的法律行为,分家析产所分割的财产是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分家单(协议)是历史遗留产物,是在集体所有制产权的一种继承凭证。现在来说没有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还是得依据当时的分家单进行遗产分配,建议李先生保存好这个权利证明,以备后续使用。

案例3:养了十年的儿子非亲生,如何断绝跟亲父关系?

  李先生有两个儿子,但他发现养了10年的老大竟然不是亲生,现在孩子已经知道亲生父亲是谁,而且也保持联系。李先生想咨询律师,如何让孩子跟亲生父亲断绝关系,可否写一个协议或者手续,放弃儿子跟亲生父亲之间的抚养继承关系?

  律师建议:亲生父子关系是无法通过法律的方式断绝,因为这是事实关系,不是其他的法律关系可以说通过协议、公证来解除。即使双方写了一个合同,这个合同也是因为违背社会公共道德而无效。 父子之间一般牵涉到一些法定的扶养、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这些东西除非权利人不主张,不然他就会存在。当然,这种负担也是力所能及的范围。

案例4:半路夫妻如何分配财产引矛盾

  今年82岁的方女士在1969年与已经离异并育有一女的丈夫结婚,他们二人婚后育有两子,婚后他们先后购置了两套房产。因家庭关系原因,方女士的丈夫将大女儿和自己的母亲安置在第一套房产里,并在早些年将房子过户给了大女儿。近期,家中的大女儿又要求父亲立遗嘱,使得自己享有第二套房产全部继承权。方女士认为大女儿已经得到了一套房产,剩下的这套应当由家里的老二和老三平分,因此对于老大的要求并不认可。

  律师建议:两套房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规定,方女士和丈夫的三个孩子都享有继承权。但是,考虑到第一套房产产权已经变更且产权的撤销已经过了追诉期,已经很难再适用其他子女的继承关系。对于第二套房产的继承问题,如果想要方女士与丈夫的两个婚生子女继承,那么需要丈夫及她本人确立遗嘱。同样的,如若方女士不同意家中老大的要求,其家中老大也无权获得第二套房产的全部继承权。如果方女士夫妻不出具遗嘱,那么三个孩子同等地享有该房产继承权。

案例5:拒绝赡养义务或将导致继承权丧失

  刘女士是家中的大姐,多年前,父母将名下的一套房产过户给刘女士的妹妹,并以此双方口头约定,由刘女士的妹妹负责赡养老人。然而在产权变更以后,刘女士的妹妹将父亲赶出家门,没有履行先前约定的赡养义务。不得已之下,刘女士父亲寻求了法律援助,在其干预下,父亲和众子女协定,父亲享有该房屋一半的所有权。现今,父亲已经去世,房子也要拆迁,其余子女想向小妹妹主张,要求获得该房产拆迁赔偿中属于自己的那份。

  律师意见:虽然房产登记在刘女士妹妹名下,但家庭内部先前确立的协议也是有效的,其余子女有权向妹妹主张要求获得相应的赔偿。如果主张不成,其余子女应当出示这份协议及小妹妹拒绝赡养父亲的证据,向法院起诉,来保证自己的应有权益。而且《民法典》一千一百三十条主张,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抚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案例6:亲兄弟为分房子闹得家庭失和

  孙女士来电反映,自己家里的老大姐,家里还有两个弟弟,两个妹妹。老人早在2008年就已经去世,老房子经过拆迁赔偿了三套房产。三套房产由家里的两个儿子继承,当时就没有考虑其余的姊妹的继承问题。孙女士和两个姊妹觉得不要就不要吧,毕竟也是外姓人。然而,孙女士的兄弟由因为分配意见没有达成一致闹上了法庭,孙女士作为家里的老大姐就提出,自己拿出一笔钱,补贴房产分配的较少的小弟弟,希望能换来家庭和睦。这样一来,另一个弟弟又不同意了,认为孙女士出了钱,就应该拿一套小户型的房产。两个兄弟为了房产闹来闹去让孙女士很苦恼,她不想打官司,觉得出点钱解决争端,希望家丑不要外扬,但是现阶段终究没有办法遂愿。

  律师意见:孙女士家的五个兄弟姐妹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民法典》规定男女享有公平的继承权,且同一继承人的份额应当均等。考虑到孙女士不想要房产,只想尽快解决家庭争端,法院起诉不失为一种快捷有效的办法:七天内就会立案,立案后在审限的六个月内就能做出判决。当然,继承人放弃遗产也应当在遗产处理以前,以书面的形式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律师说法

老人无遗嘱独子继承房产 民法典没有照顾老人来分遗产

马晓航律师:继承风险可提前做规划进行防范

  家事无小事,今天问法热线很多市民咨询已经发生的继承纠纷,或者说已经出现了问题的情况下,问我们怎么处理,很多时候就很难十分妥当处理纠纷。所以我们建议在继承纠纷发生之前能够做一个事前的防范。可以通过我们法律工具和保险工具做到提前设计。

  比如说,如果您想要对遗产进行分配可以通过法律方式做一个遗嘱,或者利用其他工具来做家族传承,比如说,可以通过购买人寿保险进行定额传承,指定受益人进行传承。如果是高净值人群的话,也可以考虑采用信托或者家族信托的方式,按照继承人的意愿进行定向个性化的分配。

老人无遗嘱独子继承房产 民法典没有照顾老人来分遗产

吴丽敏律师:多份遗嘱相抵触以最后遗嘱为准

  在遗嘱形式方面新增加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都应当有两个无相关利益关系见证人在场,且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此外,新的民法典规定,公证遗嘱不再优先,在判定各份遗嘱之间法律效力时,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法院判例:

案例1:继承遗产应先清偿所欠债务

  具体案情:刘某亭与妻子刘某花共生育三个子女:刘某风、刘某权、刘某桂。刘某花于2012年10月死亡,刘某亭于2015年7月死亡。争议房产原登记在刘某亭与刘某花名下,现登记在刘某权名下。2012年1月,刘某亭和刘某花二人与刘某权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将争议房产全部赠与刘某权所有。后刘某亭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刘某权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要求刘某权返还赠与的争议房产,法院判决撤销赠与合同中刘某亭的份额(全部房屋的50%),刘某亭、刘某权各享有50%的所有权。2015年6月,被继承人刘某亭立下遗嘱,将上述房产份额归刘某风、刘某桂继承。刘某权主张购买涉案房屋时其出资372224.2元,并出资10万元予以装修,还出具了刘某亭与刘某花书写的欠条。

  法院审判:被继承人刘某亭生前将赠与行为依法撤销,刘某权支付的相应购房款及装修款,对刘某亭而言已经没有合法根据,据此形成不当得利之债。刘某亭去世后,其享有的争讼房屋所有权份额由刘某桂、刘某风继承,对刘某亭的不当得利之债依法应由刘某桂、刘某风在所继承遗产范围内予以承担。因此判决刘某桂、刘某风在所继承刘某亭遗产范围内各支付刘某权118056元。

案例2:尽主要赡养义务可以多分遗产

  具体案情:邓某祖与邓某庭系被继承人邓某松、翟某婚生子女。2016年邓某松去世,名下留有存款34万余元。邓某祖、翟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上述存款。邓某庭提交邓某松与翟某2012年自书遗嘱一份,遗嘱中称:“我的儿子邓某祖只要父母的住房,父母不给,邓某祖和妻张口就骂动手就打。邓某祖的母亲没有劳保,邓某祖不管他母亲吃不吃饭,不赡养,到现在已六年不上门,无条件继承。”

  法院考虑到被继承人遗嘱中所述邓某祖不尽赡养义务,认为邓某庭对邓某松生前尽赡养义务较多,且翟某年老多病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对涉案遗产按照翟某50%、邓某庭40%、邓某祖10%的比例进行了分配。

案例3:老父亲诉儿媳继承儿子遗产

  具体案情:李某,50岁,男,因意外于2018年去世,生前无遗嘱。李某有妻子王某,女儿李小某20岁,父亲老李75岁,李某尚有一兄一姐。李某去世时,与妻子共有两套房屋,存款30万元,汽车一辆。李某去世后,李某的父亲老李要求分割遗产,但遭到李某的妻子王某的拒绝。李某的父亲老李只得向法院起诉王某及其女儿李小某。

  法院审判:李某去世时与妻子共有两套房屋,存款30万元,汽车一辆,均属于李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应属于王某,另一半则属于李某遗留下的遗产,即两套房屋的一半、存款15万元、车辆的一半。因李某无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其妻子王某、其女儿李小某、其父亲老李平均分割。因王某主张房屋和车辆的所有权,双方对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便由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和车辆进行了评估,老李也同意王某按照评估价对应的价款给予其补偿。两套房屋的一半的评估价值为110万元,车辆的一半的评估价值为10万元。

  法院遂判决: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两套房屋和车辆归王某所有,王某按照评估价对应的价款分别向老李和李小某补偿40万元,存款15万元由王某、李小某、老李各分得5万元。

案例4: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先于遗嘱

  具体案情:被继承人管某盛、孙某美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五个女儿分别为管某英、管某兰、管某贞、管某书、管某爱。管某盛于2015年12月去世、孙某美于2014年11月去世,管某盛、孙某美生前留有位于西海岸新区平房4间。2004年3月,经管某盛夫妇同意,管某英的四儿子袁某出资对该房屋进行了翻建。2005年6月,管某盛立遗嘱一份,内容为:“我在某村有四间房屋登记在我名下。四十年前我和老伴孙某美指定女儿管某英和女婿袁某友养老送终,当时已经写了一份养老协议,由村干部作为在场见证并代笔写下协议。女儿管某英夫妇这些年来很孝顺,对我照顾很好,我经过慎重考虑,仍然决定在我去世后,位于某村的四间房屋由管某英夫妇继承。”

  法院审判:涉案房屋已由管某英夫妇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管某盛、孙某美去世时,由管某英、袁某友夫妇为其送终。管某英提交由本社区17名居民联名出具的证明一份,称管某英结婚时,管某盛、孙某美夫妇将管某英之夫袁某友招为养老女婿,当时立下协议一份,内容为管某英夫妻二人为管某盛、孙某美夫妇养老送终,管某盛夫妇去世后,其所有家产及房屋归管某英夫妇所有。因此,法院判决管某盛、孙某美名下平房四间归管某英所有。

案例5:照顾老人利益老母亲分8成遗产

  具体案情:李某某系被继承人曹某某母亲,年近七十。贾某系曹某某妻子,双方于2019年6月4日登记结婚。2019年8月7日曹某某因所在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中突发疾病去世。曹某某父亲已于之前去世,曹某某无其他继承人。被继承人曹某某去世后,名下遗留房产若干、存款若干元及其生前单位赔偿金、抚恤金若干元。妻子贾某诉请均分丈夫曹某某遗产。

  法院审判: 法院认为,本案被继承人无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遗产分配。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结合对子女抚养的付出及贾某与被继承人结婚、共同生活时间、家庭日常贡献等因素,酌定遗产分配比例为:贾某分配20%,李某某分配80%。工亡补助金部分不属于遗产范围,被继承人单位已考虑实际情况对李某某予以充分照顾,故二人各分配50%。

  法院认为,被继承人母亲将儿子抚养长大,付出良多,痛失独子,亦失去了照顾其安度晚年的人,理应在遗产分配时予以照顾。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上一篇 2022-12-04 08:52
下一篇 2022-12-04 09:02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