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聘用公司内部控制具体规范

中介机构的定义: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与公司签订年度中介服务协议,接受公司委托,有偿提供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或法律事务服务并收取报酬的法人。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师。

中介机构服务范围:

1、 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及年度报表审计、注册验资、尽职调查、会计咨询、财务管理服务及其他专项业务等。

2、 律师事务所:常年法律顾问、法律意见与法律见证、法律咨询服务及专项法律服务等。

3、 资产评估事务所:资产评估、尽职调查、资产管理咨询及建议、其他专项服务等。

中介机构选聘的条件:

1、 具有证券从业资质。

2、 有较强的行业执业经验与能力。

3、 在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执业经历。

4、 能够满足公司在中介业务中的时间性及质量要求。

5、 与公司有很好的合作基础。熟悉公司基本情况有良好合作的优先。

中介机构选聘程序:中介机构按照一年一定的原则进行确定。

1、 每年由证券部对中介机构提出推荐意见。

2、 证券部负责对拟推荐中介机构进行资质审核。

3、 将推荐的中介机构及推荐理由以议案方式提交公司审批后报董事会审议。

中介机构的管理:

1、 中介机构的联系与日常管理由证券部负责。

2、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中介机构签订年度合同,明确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3、 原则上年度内的中介业务由签订年度合同的中介机构进行。

4、 公司经营层负责与中介机构就中介业务收费标准进行商谈,并签署具体协议。

5、 证券部每年对中介机构的合作与服务情况提出专项报告。

中介机构义务:

1、中介机构从事中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公司利益和他人合法权利。

2、中介机构按时、按质出具报告或意见,完成委托的中介业务。

3、中介机构应当为公司在政府或监管部门进行备案提供必要的支持。

4、中介机构负有保密的义务,非法定或监管要求,不得擅自提供或披露中介业务的信息。

5、中介机构应为公司完善内部管理、提升管理能力等提供中介咨询与服务。

本管理办法所指中介机构指主要应由证券从业资质进行的中介业务的机构,其他日常中介业务机构由各职能部门进行联系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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