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机构办事机构的设立、停业、撤销流程

一、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办事机构

  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在本省内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设立申请;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跨省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设立申请,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同意后,再向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设立申请。

  提出设立申请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申请表一份;

  2、合伙协议书或章程原件一份;

  3、验资证明(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提交银行存款单据复印件,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或资金证明原件一份;

  4、专利代理人登记表每人一份;

  5、专利代理人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每人各一份;

  6、专利代理人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或离退休证件每人一份,曾在其他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原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解聘证明复印件每人一份;

  7、办公场所证明复印件一份;

  8、专利代理机构工作设施登记表各一份;

  9、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10、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其分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还需提交主管该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其分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函件原件一份。

  批准设立办事机构后,由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二、专利代理机构办事机构的停业或者撤销

  专利代理机构的办事机构申请停业或者撤销的,应当首先将尚未办结的事项妥善处理,将所有代理的专利申请转委托或解除委托,然后向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停业或者撤销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停业或者撤销申请报告;

  2、办事机构的专利代理事务处理情况说明;

  3、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批准停业、撤销后,由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同时抄报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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