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工作者、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律师,应当必备必要的法律操守和道德素养,要以守法为第一要素,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伸张正义,用专业的法律知识来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而不能教唆、指使、共同参与虚假陈述、虚假诉讼;不能托人打探案情;不能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委托人伪造证据;不能用不正当手段贿买相关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使审判人员作出有利于己方的判决,损害、侵占另一方诉讼人的合法权益和财产。
2018年6月全国律协通报15起律师惩戒典型案例
正义网北京6月30日电,全国律协29日召开新闻发巿会,通报5月份律师惩戒情况。全国律协投诉中心及各省(区、市)和设区的市律师协会投诉中心5月份共收到投诉600余件。收到投诉案件数量排在前五位的律师协会分别是 : 广东87件,占15.05%;上海、北京分别是78件,占13.49%;山东36件,占6.23%;河南32件,占5.54%。
收到的投诉案件中,违规情形分别是代理不尽责行为178件,占30.80%;违规收案收费行为113件,占19.55%;违反司法行政管理或行业管理行为63件,占10.90%;利益冲突行为40件,占6.92%;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行为26件,占4.50%;不正当竞争行为24件,占4.15%;妨碍司法公正行为16件,占2.77%;泄露秘密或隐私行为15件,占2.60%;其他(酒驾、交通肇事等非执业行为)103件,占17.82%。
新闻发布会还通报了15件律师惩戒典型案例 : 北京市律师协会因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疏于管理,纵容、包庇、袒护本所律师从事违法违纪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给予其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北京市律师协会因杨某律师犯危险驾驶罪,给予其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北京市律师协会因李某律师违规收案收费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一年的处分;河南省郑州市律师协会因曹某律师私自收取费用,欺骗委托人,超越代理权限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5个月的行业处分;浙江省宁波市律师协会因张某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3个月的处分;河南省南阳市律师协会因方某律师私自接受委托,给予其公开谴责的处分;山东省青岛市律师协会因宫某律师违规收费及所属山东某律师事务所疏于管理,分别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天津市律师协会因郭某律师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给予其公开谴责的处分;北京市律师协会因高某律师违反会见规定,给予其公开谴责的处分。
律师多次为当事人出谋划策,共同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并在民事诉讼中担任代理人的,构成虚假诉讼共同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杜某系某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至2019年间,杜某与多人通谋,先后4次共同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并担任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先后作出4份民事调解书并进行强制执行。杜某通过实施上述行为,意图帮助他人规避住房限售、限购政策,实现违规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等非法目的,自己谋取非法经济利益。2020年5月13日,公安机关在杜某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内将其抓获。案件审理过程中,杜某自愿退缴违法所得12.5万元。
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依法以虚假诉讼罪判处杜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上述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虚假证言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即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杜某系执业律师,与他人通谋,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并担任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欺骗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文书以获取非法利益。杜某实施虚假诉讼行为,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民事调解书,已经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虚假诉讼罪的定罪条件。故人民法院依法以虚假诉讼罪判处杜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作为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专业人员,具有娴熟的法律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和民事诉讼程序,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律师利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故意制造和参与虚假诉讼,将导致虚假诉讼违法犯罪更加难以甄别,造成更加严重的社会危害。本案的判决结果,有力威慑了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警醒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从业人员要依法执业,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开展法律咨询、诉讼代理等业务活动,不能知法犯法、玩弄司法。
律师庭审中虚假陈述 法院开出3000元“罚单”
因一起合同纠纷案中的诉讼代理律师虚假陈述、妨害司法,该院近日对该律师处以3000元罚款。据悉,这是天府新区法院成立以来开出的首张“罚单”。
日前,天府新区法院在审理黄某诉成都一家运输公司合同纠纷案中,原告黄某称,被告为其代买的重型货车在运营过程中被主管机关告知不符合国家标准,无法进行货运,于是原告起诉维权,但被告否认其代原告购买过案涉货车。罗某作为被告运输公司的代理律师,在法庭调查相关人员郭某是否为被告公司员工这一重要涉案事实时,罗某当即否认。经审判员提醒虚假陈述、妨害司法的法律后果后,罗某仍坚持否认。
后经查实,郭某为被告公司员工,且罗某明知此情况仍虚假陈述,误导法庭,妨碍法庭查明事实,影响诉讼效率,浪费司法资源,天府新区法院依法对罗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
承办该案的审判人员指出,社会缺乏诚信,是诉讼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我国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时,将诚实信用原则引入民事诉讼。要求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负有真实陈述的义务,不得以欺骗方式形成不正当的诉讼行为。罗某作为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律师,应当深知法律的规定,应当依照客观事实,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但其在法庭上故意作虚假陈述、妨害司法,不仅影响了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和诉讼效率,还浪费司法资源,依法应当予以处罚。鉴于罗某事后主动承认过错,态度较好,所以酌定罚款3000元。”
此外,由于罗某的行为也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为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天府新区法院也向成都市律师协会发出了司法建议,建议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等规范性文件对罗律师严肃教育,依法处理,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提升律师的执业形象。
法律工作者在法庭上做虚假事实陈述,被处罚!
近日,西乡县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原告李某等人、汉中市汽车运输总公司与被告周某甲、岳某、周某乙、人保财险蒙阴支公司、人保财险临沂分公司、永安保险临西支公司、永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时,对庭审中作虚假事实陈述、妨害诉讼秩序的被告岳某罚款1万元,对西乡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王某某当庭予以训诫。
案情简介
合议庭在审理前述案件时,发现被告岳某、被告周某乙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当庭陈述的肇事车辆的购车、贷款及车辆经营情况,与二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庭审过程中陈述的相关事实截然相反、自相矛盾。经调查,被告岳某承认第一次庭审时说谎。
法律工作者王某系周某乙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但其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接受与周某乙存在利害冲突的岳某给付的费用,在两次庭审前后均未向周某乙认真核实案件事实情况,按照岳某的陈述当庭陈述事实、发表意见,置周某的合法权益于危险状态。
二人的行为对案件事实、责任认定和法律适用具有重大不利影响,妨害了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损害了司法权威。
处理结果
最终,合议庭根据二人的行为、情节及后果,依法作出前述处罚决定。同时,向县司法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对王某违规的执业行为作出行业处理,并对县域法律工作者和执业律师的执业行为加强教育、监督和管理。
民事诉讼中,诉讼参与人不诚信的诉讼行为,严重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严重影响审判工作的正常秩序,侵害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公信。
西乡法院依法履行职能,认真执行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案当事人和法律工作者的虚假陈述、违规诉讼行为依法予以制裁,有力维护了民事诉讼的良好秩序,营造了诚实守信的司法环境,有助于倡导诚实信用的良好社会风尚,也保护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失、侵害。
法律工作者许金成庭审虚假陈述被罚款5000元
2019年5月10日,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322司惩26号罚款决定书,决定对许金成虚假陈述的行为罚款5000元。现将案情通报如下:
一、被处罚人情况
被处罚人:许金成,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扎下镇花木大世界内扎下法律服务所。
二、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芳诉被告孙某翔、许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组织的2017年10月19日的听证中,被告许金成称其与被告孙某翔系好友,其从未见过原告赵某芳提供的借条,也未在该借条上签字担保过。后经原告申请鉴定,涉案借条上的“许金成”确由被告许金成本人所签,被告孙某翔亦认可借条上的该签名由许金成书写。
三、处理结果
被告许金成作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明知不实陈述的法律后果,更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诚信参与诉讼,但其在庭审过程中仍故意作虚假陈述,其行为明显违背民事诉讼应遵循的诚实信用这一重要原则,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应依法予以制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许金成罚款5000元。
诉讼代理人同委托人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假陈述、虚假诉讼,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不是个案,绝不在少数,这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也使社会上对法律工作者这个“炙手可热”的行业职业操守遭到质疑。共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责任,等待的将是法律的严惩和政策的高压 : 永远禁止再次涉足从事法律行业任何职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 :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 :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于是规范法律工作者执业水平,提高法律工作者职业操守,树立健康、良好的社会风范,引导加强法律工作者依法办事、守法用法,妥善解决分歧,处理问题,解决矛盾纠纷,铸造诚信,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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