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大陆与港澳台地区互通往来的密切性,很多年轻人与港澳台人员缔结了婚姻关系,但当婚姻关系破裂时,这些群体其实对于所涉及的离婚程序并不了解,笔者现以法律实务问题解答的方式对涉港澳台离婚诉讼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归纳梳理,以期为有需要的涉港澳台婚姻人士提供些许便利。
Q1:哪些情形属于“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
A1: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五百二十条有关涉外民事案件认定的规定,具有下列任意一个因素的案件属于涉港澳台离婚案件: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香港、澳门、台湾的居民;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香港、澳门、台湾;
(三)婚姻登记地在香港、澳门、台湾。
Q2:涉港澳台离婚诉讼案件如何确定适用法律?
A2:应当适用法院地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五百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二十七条
Q3:小芳和小刚在中国内地结婚,小芳定居在内地,小刚定居在香港。现小芳准备在国内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A3:应由小芳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二十三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Q4:小芳(中国内地人)和小刚(中国香港人)在中国内地结婚,小芳定居在内地,小刚定居在香港。现小芳提起离婚诉讼,小刚该如何向内地法院提交证据?
A4:小刚在香港形成的文件需要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审核并加章转递的公证证明,才可成为合法有效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十六条】
Q5:小芳(中国内地人)和小刚(中国澳门人)在中国内地结婚,小芳定居在内地,小刚定居在澳门。现小芳提起离婚诉讼,小刚该如何向内地法院提交证据?
A5:小刚在澳门形成的文件需要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审核并加章转递的公证证明,才可成为合法有效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十六条】
Q6:小芳(中国内地人)和小刚(中国台湾人)在中国内地结婚,小芳定居在内地,小刚定居在台湾。现小芳提起离婚诉讼,小刚该如何向内地法院提交证据?
A6:小刚在台湾形成的文件需要由台湾的公证机关公证,公证以后小刚需要将公证书交由大陆使用机构所在地省级公证员协会。另外,还需要将公证书副本交由台湾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转递至大陆的海峡两岸关系协会。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再将公证书副本转交大陆已经收到公证书正本的公证员协会。公证员协会将收到的正本与副本核对无误以后,出具公(认)证书核对无误证明,大陆法院才会对该文件的真实性作出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十六条】
Q7:小芳和小刚在中国内地结婚,小芳定居在内地,小刚定居在香港,小芳在内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且取得了内地法院的生效判决,若小芳想申请香港法院认可和执行该判决,该怎么做?
A7:小芳应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向区域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盖章的判决副本;
(三)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该判决属于本安排规定的婚姻家庭民事案件生效判决;
(四)判决为缺席判决的,应当提交法院已经合法传唤当事人的证明文件,但判决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或者缺席方提出申请的除外;
(五)经公证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法释〔2022〕4号)第四条、第五条】
Q8:小芳(定居内地)和小刚(定居香港)在香港提起离婚诉讼并且取得了香港法院的生效判决,若小刚想申请内地法院认可和执行该判决,该怎么做?
A8:小刚应当向小芳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盖章的判决副本;
(三)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该判决属于本安排规定的婚姻家庭民事案件生效判决;
(四)判决为缺席判决的,应当提交法院已经合法传唤当事人的证明文件,但判决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或者缺席方提出申请的除外;
(五)经公证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法释〔2022〕4号)第四条、第五条】
Q9:小芳(定居内地)和小刚(定居澳门)在澳门提起离婚诉讼并且取得了澳门法院的生效判决,若小刚想申请内地法院认可和执行该判决,该怎么做?
A9:小刚应当向小芳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书;
(二)判决文书及案号(附中文译本)、生效证明;
(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主体身份证明;
(四)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法释〔2006〕2号)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Q10:小芳(定居内地)和小刚(定居台湾)在台湾提起离婚诉讼并且取得了台湾法院的生效判决,若小刚想申请内地法院认可和执行该判决,该怎么做?
A10:小刚应当先向小芳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法院提出认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文书、民事判决确定证明书的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为缺席判决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台湾地区法院已经合法传唤当事人的证明文件,但判决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的除外;
(三)判决生效证明等,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过海峡两岸调查取证司法互助途径查明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真实性和是否生效以及当事人得到合法传唤的证明文件;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就有关事项依职权通过海峡两岸司法互助途径向台湾地区请求调查取证;
(四)若向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应当提供财产存在的相关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法释〔2015〕13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五百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
(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
(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五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二十七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十六条 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法释〔2022〕4号)第四条 申请认可和执行本安排规定的判决:
(一)在内地向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向区域法院提出。
申请人应当向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法释〔2022〕4号)第五条 申请认可和执行本安排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判决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盖章的判决副本;
(三)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该判决属于本安排规定的婚姻家庭民事案件生效判决;
(四)判决为缺席判决的,应当提交法院已经合法传唤当事人的证明文件,但判决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或者缺席方提出申请的除外;
(五)经公证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申请认可本安排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离婚证或者协议书、备忘录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经公证的离婚证复印件,或者经公证的协议书、备忘录复印件;
(三)经公证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应当提交准确的中文译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四条 内地有权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申请的法院为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中级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受理认可判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法院,有权执行的法院为初级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六条 请求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其姓名及住所;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应当载明其名称及住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住所;
(二)请求认可和执行的判决的案号和判决日期;
(三)请求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理由、标的,以及该判决在判决作出地法院的执行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七条 申请书应当附生效判决书副本,或者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盖章的证明书,同时应当附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或者有权限机构出具的证明下列事项的相关文件:
(一)传唤属依法作出,但判决书已经证明的除外;
(二)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依法得到代理,但判决书已经证明的除外;
(三)根据判决作出地的法律,判决已经送达当事人,并已生效;
(四)申请人为法人的,应当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明书;
(五)判决作出地法院发出的执行情况证明。
如被请求方法院认为已充分了解有关事项时,可以免除提交相关文件。
被请求方法院对当事人提供的判决书的真实性有疑问时,可以请求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予以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八条 申请书应当用中文制作。所附司法文书及其相关文件未用中文制作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其中法院判决书未用中文制作的,应当提供由法院出具的中文译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法释〔2015〕13号)第三条 申请人同时提出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的,人民法院先按照认可程序进行审查,裁定认可后,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执行。
申请人直接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一并提交认可申请;坚持不申请认可的,裁定驳回其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法释〔2015〕13号)第四条 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受理。
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应当提供财产存在的相关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法释〔2015〕13号)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有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文书和民事判决确定证明书的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为缺席判决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台湾地区法院已经合法传唤当事人的证明文件,但判决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的除外。
申请书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记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和通讯方式;
(二)请求和理由;
(三)申请认可的判决的执行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法释〔2015〕13号)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该判决真实并且已经生效。
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过海峡两岸调查取证司法互助途径查明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真实性和是否生效以及当事人得到合法传唤的证明文件;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就有关事项依职权通过海峡两岸司法互助途径向台湾地区请求调查取证。
本文作者:
勾建美,德恒北京办公室律师、德恒全国财富管理业务中心委员、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妇女儿童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民商事业务研究会秘书长、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业务指导委员会委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婚姻家事、财富传承与管理、公司治理、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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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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