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的第十天才发现自己骨折,还能要求对方赔偿吗?

交通事故发生后的第十天才发现自己骨折,还能要求对方赔偿吗?

过马路不小心被撞倒,爬起来后发现自己除了胳膊擦破点皮,身体并没有大碍。但在家休息几日后,身体状况越来越差,去医院一检查才发现胸部有骨折,这时,我们还能找肇事司机赔偿吗?对方可以以时间过久为由,拒绝支付医疗费吗?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6日,北京市海淀区某路口,李某驾驶车牌号为京F的小型轿车由南向西行驶,宁某驾驶车牌号为京B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两车相撞。原告宁某车辆倒地,车辆接触部位损坏,身体受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宁某无责。

事故发生后,宁某至某医院诊抢救中心进行治疗,诊断为腰部软组织损伤,建议宁某居家修养十日。休养期间,宁某伤情愈加严重,疼痛难忍,后到医院复查才发现胸8、12椎体压缩骨折,骶椎体骨折。宁某联系李某,要求李某支付自己因骨折产生的相关医疗费用,但李某拒绝。

宁某无奈找到北京倡信律所,寻求帮助。律师在了解交通事故相关情况后,陪同宁某到北京某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情鉴定。经鉴定,宁某胸胸8、12椎体压缩骨折,骶3椎体骨折,构成九级伤残;评定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

在与李某就赔偿一事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律师代理宁某将李某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列为被告,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法院确定首先由人保北分公司先行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的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照责任比例(100%)进行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李某按照责任比例(100%)进行赔偿。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项下赔偿原告医疗费 5039.34 元,营养费 360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15 000 元,残疾赔偿金 164 900 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项下赔偿原告误工费15 000 元,护理费 12 000 元,交通费 500 元,残疾赔偿金 112 836元;

三、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 4350元。

截止发稿,宁某最终获得近30余万赔偿。

【专家评析】

争议焦点1:当事人十日后才显现的骨折伤情与本次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当事人事故发生后到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就医,诊断为腰部软组织损伤,十日后复查结果显示胸椎体压缩骨折,骶椎体骨折,能否向被告追加赔偿请求?

在一些交通事故中,有些骨折伤情、骨折线并不能在事故后立即显现,需进一步进行其他检查或者等2-3周后,骨折处部分骨质发生吸收现象才能显示骨折线。就如本案当事人受伤后10日内至医院复查摄片,才确认出现胸椎体压缩骨折,骶椎体骨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发现骨折的确诊日与交通事故发生日之间间隔较短,伤情确诊期间具有合理性,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以请求被告赔偿。

争议焦点2: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子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宁某在律师帮助下,除支出的医疗费5039.34获得全额赔付外,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残疾赔偿金 、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均获得较高赔付,在身心遭受重创情况下及时挽回了损失。

最后倡信律师还要提醒各位,在部分交通事故中,当下伤情往往仅表现为皮外伤,看似不严重其实已经骨折,所以发生事故后,建议当事人尽早全面地配合检查治疗,避免延误病情。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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