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运说法|公司的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能否要求查阅财务会计报告……

中小股东对公司管理参与度较低

在信息获得上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那中小股东如何切实维护自己的知情权呢?

基本案情

陈某军系运城市某公司股东之一。陈某军为了解公司运营及财务状况,于2022年8月20日向该公司邮寄查阅会计账簿请求函,请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财务报告、各年度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等资料。该邮件于2022年8月23日签收,但运城市某公司未允许陈某军查阅。陈某军为此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经审理,人民法院做出如下判决:一、运城市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其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书、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利润分配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分部报表及其他相关附表)、股东会会议记录、股东会会议决议的原件备好,在公司正常经营时间、营业场所供陈某军查阅、复制;二、运城市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其公司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包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以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经济类合同等有关资料)的原件备好,在公司正常经营时间、营业场所供陈某军查阅。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陈某军作为公司股东之一,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等,运城市某公司主张陈某军查阅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是会计凭证的组成部分,会计凭证是会计账簿的登记依据,陈某军有权要求提供会计凭证由其查阅。

典型意义

股东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是公司股东了解公司治理和经营状况的最直接也是最便捷的途径。但由于公司往往由大股东实际控制,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查阅公司治理及经营状况的相关资料会受到大股东的各种限制甚至刁难,如不依法有效解决此类纠纷,将会影响中小股东投资的积极性。本案中人民法院支持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记账凭证等请求,对于维护公司治理的透明度、保护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和监督公司合法合规经营,促使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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