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经湖北省第13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批准
于2021年12月31日开始施行
制定并实施《条例》
为宜昌创建全国文明典范城市
提供了必要的法制保障
助力宜昌打造文化之城、志愿之城
好人之城、绿色之城
推动宜昌向更具创建带动力、价值引领力
区域辐射力和国际影响力的文明城市范例迈进
今日
魅力伍家岗节选发布
《条例》第三章和第五章
这些不文明行为将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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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节选)
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第十九条 本市持续治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与文明行为规范不符的顽瘴痼疾和陈规陋习,以及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不文明行为。第二十条 在公共卫生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一)随地吐痰、随处便溺;(二)乱丢烟头、纸屑、塑料袋、废弃口罩等废弃物;(三)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等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四)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设备上刻画、涂写、张贴;(五)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箱体、树木等处乱牵乱挂、晾晒衣物或者悬挂横幅、条幅;(六)机动车车辆污损、车身不洁、带泥上路、抛洒滴漏;(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占道经营。第二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秩序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一)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争吵谩骂,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进食、嬉戏打闹,妨碍驾驶人安全驾驶,外放电子设备音量过大;(三)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大型犬,遛犬不牵绳,犬便不清理,随意遗弃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四)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物品。第二十二条 在生态环境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一)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二)攀折花木,践踏公共绿地,损坏草坪、树木;(三)在设限的公共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四)随意倾倒垃圾,不按照规定进行生活垃圾分类;(五)在露天场地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六)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水塘等水域和林地、草地、湿地等区域排放排泄物、废弃物以及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染物。第二十三条 在旅游文明和网络文明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一)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虚假宣传、强迫消费、欺诈游客;(二)以刻划、涂污或者其他方式损坏文物古迹、旅游设施;(三)在网络上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以及低俗、迷信、淫秽、暴力等信息;(四)擅自泄露他人信息和隐私;(五)拨打骚扰、诈骗电话,发送骚扰、诈骗信息。第二十四条 在交通安全秩序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一)行人闯红灯、随意横穿道路、翻越交通护栏;(二)驾驶机动车随意变道、加塞、占用应急车道,不按照规定使用远光灯和鸣笛,行至人行横道不礼让行人,驾驶机动车时使用手持电话或者影响交通安全的其他电子设备;穿高跟鞋、穿拖鞋、赤足、赤膊等驾驶机动车;(三)驾驶机动车使用高音喇叭进行商业宣传,在车身张贴低俗、庸俗、媚俗广告等;(四)驾驶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等不按照规定车道行驶,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五)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向车外抛洒物品;(六)使用互联网租赁车辆不按照规定停放;(七)占用人行道、消防通道、医疗急救通道、无障碍设施等停放车辆。第二十五条 在社区文明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一)在楼道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二)违反规定装修作业或者室内产生噪声,干扰周围居民正常生活;(三)在公共区域内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四)在建筑物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五)车辆未按照设置或者划定的车库、车位有序停放;(六)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或者疏散通道;(七)在建筑物楼顶、外立面、地下车库等公共区域进行违法建设。第二十六条 针对本章所列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专项整治行动。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工作,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二)以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其他情形。对于前款规定的情形,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告知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随地吐痰、随处便溺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等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予以劝阻;拒不改正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设备上刻画、涂写、张贴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构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遛犬不牵绳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在物业区域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在其他公共区域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犬便不清理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楼道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在公共区域内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项规定,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或者疏散通道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行为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自愿参加相关社会服务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人完成社会服务的情况,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社会服务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文来源:宜昌发布
策划:赵丹 编辑:张梦飞
审核:庞灿 龚艳菊
终审:张友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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