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张小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5年6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感情一般,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张小姐曾于2021年3月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2021年3月26日判决不准予二人离婚。后二人仍未和好,张小姐遂再次向法院具状起诉离婚。
普法小知识:
很多人好奇为什么去法院离婚第一次离不掉?在离婚案件中如果没有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第一次离婚只要对方不同意,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
本案中张小姐先后两次向本院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满一年后,双方仍不能和好,经法院调解无效,张小姐离婚态度坚决,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依法准予离婚。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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