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婚姻家事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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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超过20年,子女为遗产起纷争,
诉讼时效过了吗?
— 文 / 魏淑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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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谚有云:“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如果超过了法定期间尚未行使权利,则丧失了胜诉权。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在于促进法律关系安定,及时结束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从而稳定法律秩序。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在遗产继承纠纷实务场景中,经常碰到类似情形:父母去世数十年,子女一直未对老人留下的老房子作出分割,随着经济发展,老房子遇拆迁,面对巨额拆迁款子女对簿公堂;又或者,父母去世,其中一个子女对父母留下的房产进行处理,数十年后,其他子女前来主张房产权益。时过境迁数十载,审理焦点必然涉及到诉讼时效如何处理的问题。司法实践就遗产分割常有“适用诉讼时效”与“不适用诉讼时效”两种截然相反的判例,具体差异体现在何处?
(上图来源于网络)
案例索引
■陶父与王母系夫妻,共生育4名子女,分别为陶1、陶2、陶3、陶4。陶父于1994年10月2日去世,王母于1998年10月12日去世。2001年4月23日,陶2、陶3两人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在公证员对其两人作的笔录中两人称其父母陶父与王母只有两个孩子,陶3以其生活条件比陶2较好为由,自愿放弃对其父母陶父与王母的遗产即涉案房屋的继承,同意由陶2一人继承涉案房屋,并在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上签字确认。2001年5月17日,陶2将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到自己的名下。2018年,陶1、陶4向法院起诉:1.请求确认陶2对案涉房屋的继承为无效继承;2.请求对涉案房屋进行共同继承。
■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不适用诉讼时效,理由为:被继承人死亡时,发生继承的事由。在继承开始后,除陶某3自愿放弃继承外,其他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且遗产也未进行分割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的遗产即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应转到各继承人名下,涉案房屋由各继承人共有(陶3除外),继承人主张分割遗产的权利为共有物分割权,故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在遗产分割前的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任何共有人随时都可以提出分割共有物的请求。故被告关于本案已经超过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的辩解,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纠纷性质为继承权纠纷,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具体理由为:本案纠纷性质应结合原告起诉请求以及本案的事实进行综合认定。首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请求确认陶某2的继承为无效继承;请求对涉案房屋进行共同继承;其次,从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来看,原告认为其继承权受到侵害而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其作为继承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本案的实体审理也涉及到对陶某3是否放弃继承权,案涉公证书是否真实有效以及案涉遗产最终应由谁继承等问题。
■ 因此,本案应认定为遗产继承纠纷,而非共有财产确认及分割纠纷。应适用《中继承法》关于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规定:《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本案中,被继承人于1998年10月12日去世,原告诉请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一审法院认为继承人主张分割遗产的权利为共有物分割权,不适用继承时效的规定,缺乏依据,本院予以纠正。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不服二审判决,向吉林省高院申请再审,吉林省高院经审理维持二审判决。
■ 【注:以上案例陈述有简化,详见(2018)吉2426民初1469号;(2019)吉24民终1376号;再审裁定(2020)吉民申1250号】
(上图来源于网络)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三级法院之所以对分割遗产时诉讼时效的认定作出截然相反的认定,实际上是基于对案件案由性质以及审理争议焦点的认定不同所导致的差异。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关键点在于确定案件因继承而引发的遗产确认及分割之争是否属于继承权纠纷。
根据《民事案由规定》的划分,一般而言,继承权纠纷应当限定在享有继承权的自然人身份有争议、或者继承权的取得和丧失、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是否分得遗产、继承权受侵害等情形。
由此,在遗产分割纠纷中,若案件争议焦点仅仅涉及对法定继承人对遗产的分割时,不涉及对继承权、继承资格的争议:因在被继承人死亡时,法定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案涉遗产已经处于各被继承人共同共有状态,此时继承人的权利性质属于继承人基于继承不动产而产生的物权请求权,故此类纠纷应参照共有财产分割的思路,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即便被继承人去世超过20年,继承人主张要求分割房屋遗产也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在《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25条明确:“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各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依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遗产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当事人诉请享有继承权、主张分割遗产的纠纷案件,应参照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实务中对于此类案件的判定倾向亦基本一致。
但如果案件不仅仅单纯涉及继承人对遗产的分割,还涉及到继承人资格的确定、继承人是否放弃继承、继承人的继承权是否受到侵害等实体问题审查的,则案件性质很可能会认定为继承权纠纷,仍须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若继承人提出诉请已经过3年诉讼时效,甚至已经经过20年民事保护期限的,则继承人将丧失胜诉权。
实务思考
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基于可能出现同案不同判的地区差异,有必要了解案件审理法院的既往裁判思路。尤其是在案件可能涉及继承资格争议、诉讼时效经过等不利情节时,需要根据法院的定案逻辑、承办本案的具体细节,确定对案件最有利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陈述,将案件审理导向共有物确认及分割纠纷,避免案件审理导向为继承权纠纷,从而争取最有利的判决结果。
相关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继承法》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已失效)
3、《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1款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已失效)
4、《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已失效)
5、2016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第二十五条:“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各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依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遗产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当事人诉请享有继承权、主张分割遗产的纠纷案件,应参照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作者简介
魏淑华 律师
婚姻家事工作室
擅长民商事诉讼,婚姻家事等法律事务,担任多家公司常年和专项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法律事务处理经验。
婚姻家事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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