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秉持鼓励交易、强调诚信等立法原则,在《合同法》基础上,吸收成熟司法实践经验,对合同编进行了补充完善,显著变化有如下九处。本文着重讨论“合同订立”中的三大变化。
九大实务变化目录
【合同订立】新增两种合同订立方式,留白更多想象空间
【合同效力】无效、无权处分、待批准和可撤销四类规则发生重大变化
【合同内容】赋予相对方成本更低的格式条款抗辩权
【合同履行】突破合同相对性、完善代位权和新增合同保全制度
【合同担保】明确非典型担保合同效力,丰富交易手段【合同变更】确立情势变更制度,增加交易灵活性
【合同违约】预期违约、定金效力、赔偿范围、精神赔偿四大问题
【合同解除】违约方解除权开启新时代
【债法规则】选择之债、多数人之债、债务加入、债务清偿抵充制度要点
合同订立
第一,新增其他合同订立方式。
《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其确定了“要约-承诺”的缔约方式,而《民法典》在《合同法》“要约-承诺”基础上引入“其他缔约方式”,《民法典》第471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允许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自由选择切合自身利益的缔约方式。例如当事人可以通过在线签署、微信聊天、邮件等方式订立合同,《民法典》第49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新增条款确定了电子合同订立规则,与《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对电子合同的具体分析,可以参见本书第三编“【合同总论-合同形式】电子合同和数据新法规则和应对方案”。
第二,合同签署方式增加两种。
根据《民法典》第490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其在《合同法》第32条基础上,增加按指印和实际履行两种合同签署方式。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民法典》对于签名、盖章等合同签署方式的效力判断规则虽无提及,但根据立法原意并结合《九民纪要》相关内容来看,对于上述行为效力的认定,并非僵化地沿用“认章不认人”的单一标准,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分类判断,具体内容可以参见本书第三编“【合同总论-合同签署】风险要点和防控方案”详细介绍。
第三,在尊重当事人约定优先基础上,分清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法律性质。
关于这个问题,《民法典》较《合同法》的规定有了明显进步。
《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或生效法律性质的规定在第44条,该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除了吸纳了上述规定外,特别强调了当事人约定优先的原则,第13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款明确赋予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成立和生效时点的权利,充分尊重当事人约定,更贴合合同实务。
该等原则在《民法典》各处皆有体现,例如《民法典》第814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第890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和仓储合同总共三种合同,合同成立时间受法律强制规定,不适用于当事人约定优先原则,具体规定分别是:
第586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第679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905条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如果对比一下《合同法》与《民法典》对于合同成立和生效时点的法律规定,我们就会发现,两者的态度是不同的。
以自然人借款合同为例,依据《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依据法律理论,生效合同是合法合同,受到法律保护,这就容易让现实生活当中存在的高利贷合同这类明显违法合同鱼目混珠。
所以《民法典》第679条改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即使贷款人已经实际提供了借款,其法律后果也只是合同成立。
该合同最终是否生效,还需审查该合同是否具备生效要件,例如利率不得超过法定水平,否则就是高利贷。如此修改之后,可以更加凸显国家对于合同合法性的强调和控制。
所以,别看类似法律规定只是表面上简单地将“生效”改为“成立”,字眼修改而已,其实背后往往大有深意。
注:本文节选自《民法典时代合同实务指南》,主编高云,因篇幅所限,部分内容有删减。公众号:高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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