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中“探望困境”的解决之道

离婚纠纷中“探望困境”的解决之道

不能让“见孩子”成难题

探望权是法律保障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探望孩子的权利,该权利的行使需要直接抚养方的支持和配合。现实中,探望权的行使往往由于直接抚养方的不配合而受阻。即使进入强制执行阶段,也因为此类案件的特殊性而使得探望权的实现陷入困境。

近年来,一些法院创新探望权执行方式,通过发出《探望权自动履行承诺书》《家庭教育令》等方式解决探望权执行难题。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也为解决探望权执行难题进行了创新规定。

如何破解“探望困境”?结合《草案》的创新规定及各地的创新实践,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探讨“探望困境”的解决之道。

被“阻碍”的探望权

探望权是原婚姻法2001年修正时的新增内容。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对此也有相应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然而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直接抚养方往往拒绝履行协助的义务,甚至设置重重障碍阻止对方探望,迫使一方因与子女难相见而以探望权纠纷为由诉至法院。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探望权纠纷”为案由的裁判文书数量近3万篇。这些判决书中,“拒绝配合”“推脱”“霸占”“阻挠”“避而不见”“协商未果”是高频词。直接抚养方拒绝“协助”的原因“五花八门”,包括对方未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双方家庭之间的摩擦、双方关系恶化、探望方式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探望行为影响孩子学习等。

值得关注的现实问题是,探望权纠纷案件判决容易执行难。即使胜诉,想实现探望权也困难重重。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爱武早在2005年就开始关注探望权执行难问题。根据她的研究,被执行人不配合、被探视的子女不配合、案外人阻挠等是探望权执行难的主要表现,原因主要在于缺乏有效的执行措施或者执行措施没有针对性,从而难以对被执行人产生震慑效果。

“探望权纠纷案件中的未成年人的父母乃至两个家族之间的矛盾和情感纠葛,带有非理性成分,未成年子女成为被一方或双方利用的‘砝码’,使得探望权执行雪上加霜。”陈爱武说。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说,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未成年子女在成长过程中,需要未直接抚养方在情感上的滋润,由于部分夫妻在离婚时矛盾重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归一方抚养后,直接抚养方认为孩子与对方已经不再有关系,从而设置重重障碍阻止对方实现探望权。

“强行探望”不被允许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于一般的执行案件,在探望权执行案件中,法院只能通过合法程序,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而不能直接对未成年人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6月24日公布并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执行依据确定未成年子女由一方当事人抚养,另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拒不交出的,除依据前条规定的方法执行外,人民法院也可以将该子女领交抚养人。但是,满八周岁的子女明确表示反对的,不得领交。”

陈爱武解释说,“领交”不是强制,而是温和地“领走和交接”,不涉及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进行强制。“满八周岁的子女明确表示反对的,不得领交。”表明“领交”是有限度的。从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角度出发,即使是未满八周岁的孩子,当他们对执行行为强烈抵触和明确反对时,也应当查明原因,做好相关人员的思想工作,或者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继续执行或者暂停执行。

而在探望权纠纷案件中,当被执行人不配合探望权执行时,法院是否同样可以采取将被探望子女领交探望人的方式?

王建平认为,在探望权案件中直接将子女领交探望人的方式并不合适。未成年子女不是探望权行使的义务配合主体,父母一方不得对未成年子女进行强行探望,也无权请求法院强制未成年子女配合。

陈爱武也认为,法院一般不可以采取将被探视的子女领交探视人的方式。对未成年子女的探视权,涉及的是探视行为,从行政法中比例原则角度来说,无须采取更为严厉的“领交”子女的方式实现探视权。如果直接抚养人拒不接受和解和说服,拒不配合探视,则构成非良善父母,探视权人在必要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要求法院判决由自己担任监护人。

“孩子是人不是物,更不是执行的客体,探望权执行应当注意呵护孩子敏感的自尊心,并在和缓的环境下实施探望,直接抚养方的配合是实现探望权的重要因素。做好双方的思想工作依然是重要选项。”陈爱武说。

拟“升级”强制措施力度

按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采取拘留、罚款的强制措施。个人罚款限额为十万元以下,单位罚款金额为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一般来说,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

《草案》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八条对有协助探望义务的被执行人的罚款、拘留强制措施进行“升级”。罚款方面,虽然对个人和组织的罚款上限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相同,但《草案》建立按日罚款制度,累计罚款天数不超过一百八十日。此外,《草案》建立特殊拘留制度,对拘留期限进行大幅提升,当拘留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作出特定行为的,可以再次予以拘留,但累计拘留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陈爱武说,探望权案件执行难很重要的因素在于不协助执行的成本低。此前,由于罚款额度有限,起不到震慑作用,且拘留通常只能拘留一次,对于当事人之后的继续拒不履行行为,执行人员往往束手无策。另外,此前罚款和拘留措施没有专门针对探望权和交付子女等涉及未成年子女案件的执行进行规定和界定,具体适用时往往依据不足,执行人员不会用或不善用这些强制措施,使得拘留和罚款强制措施在探望权纠纷案件执行中的效果不尽如人意。

“《草案》强化执行力度,按日罚款体现涉未成年人案件执行的紧迫性,足以使被执行人受到震慑;特殊拘留制度的设立,同样提高拘留措施的震慑力,可以更好地维护法院裁判权威,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陈爱武说。

王建平认为,按日罚款和特殊拘留制度的建立,均带有惩罚性,是对藐视法院生效判决的强制处罚,有利于现案和积案的执行。虽然是按日罚款,但赋予法院酌情裁量的权利以及被执行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拘留措施也设置了提前解除的条件,说明拘留、罚款不是目的,执行裁判才是目的,是为了让被执行人认识到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性。

破解“探望困境”仍需多方合力

除《草案》上述解决执行难的条款外,破解现实中的探望权执行难题还应做哪些努力?

陈爱武说,探望权纠纷案件执行难,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夫妻双方将个人感情纠葛带入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关系之中,通过拒不协助探望作为惩罚对方的方式。解决探望权执行难的深层次举措是加强家庭文明建设,真正落实“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此外,还应加强宣传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法院可以通过指导性案件、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等方式,引导全社会认真对待离婚后子女抚养和探望问题。

记者注意到,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草案》时,有委员建议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教育引导被执行人正确地树立探望观念,从根本上解决探望权执行难的问题。

近日,上海、苏州、广州等地法院在探望权纠纷案件执行过程中就加入了家庭教育指导。以上海为例,今年2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后探望权强制执行案中的被执行人发出宝山区首份《家庭教育令》,也是上海市首份在执行阶段发出的《家庭教育令》。

王建平认为,法院应在裁判文书中附加相应条款和解读,提前告知当事人合理行使探望权,并提前警示和告知当事人违反相应承诺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减少日后探望纠纷、强制执行的发生。

类似方法已经在部分法院适用。今年以来,广东、四川、江苏等地法院通过发出《探望权自动履行承诺书》的方式,对离异夫妻关于子女探望权问题作出引导约束,就如何依约行使探望权及如何依法配合对方行使探望权作出承诺。

此外,王建平建议,对探望权纠纷案件中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增加党纪政纪惩戒。将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平台,进行相应的信用惩戒,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来源:《民主与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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